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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不良反應中的因果關系評價
1、評價標準(方法):
①時間順序用藥與ADR出現有無合理的時間關系(用藥在前,ADR在后);
②是否已知,可疑ADR是否符合藥物已知的ADR類型;
③排除其它,所懷疑的ADR是否可用患者的病理狀態、合并用藥、并用療法的影響來解釋;
④停藥消失,停藥或減少劑量后,可疑ADR是否減輕或消失;
⑤給藥再現,再次接觸可疑藥物是否再次出現同樣反應(ADR再出現可以肯定因果關系)。
2、評價結果
不良反應的評價結果有6級,即: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無關、待評價、無法評價。
(1)肯定
用藥及反應發生時間順序合理;停藥以后反應停止,或迅速減輕或好轉;再次使用,反應再現,并可能明顯加重(即激發試驗陽性);有文獻資料佐證;排除原患疾病等其他混雜因素影響。
(2)很可能
無重復用藥史,余同“肯定”,或雖然有合并用藥,但基本可以排除合并用藥導致反應發生的可能性。
(3)可能用藥與反應發生時間關系密切;有文獻資料佐證;但引發ADR的藥品不止一種,或原患疾病病情進展因素不能排除在外。
(4)可能無關
ADR與用藥時間相關性不密切;反應表現與已知該藥ADR不相吻合;原患疾病發展同樣可能有類似的臨床表現。
(5)待評價報表內容填寫不齊全,等待補充后再評價;或因果關系難以定論,缺乏文獻資料佐證。
(6)無法評價報表缺項太多,因果關系難以定論,資料又無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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