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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檢驗的分類
中藥檢驗按其檢驗目的可分為抽查檢驗、委托檢驗、復核檢驗、仲裁檢驗、進口檢驗和自檢。
1.抽查檢驗 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保證中藥市場規范、有序而作出計劃安排,由藥品監督員按期到中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及藥品使用單位的現場,隨機抽取樣品,填寫藥品抽樣單后現場封包,交藥品檢驗所實施的檢驗。
2.委托檢驗 是中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為保證中藥的品種、質量和安全,作為委托方,以委托書、協議書或合同書的形式,申請藥品檢驗機構進行的檢驗。樣品由委托方提供,藥品檢驗機構根據委托方申請的檢驗項目,按相關的藥品質量標準實施檢驗。
3.復核檢驗 是中藥新藥材或新制劑在報批過程中,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申報單位提供的樣品交由藥品檢驗機構對其質量標準中的分析方法進行驗證,并對其質量進行復核檢驗。
4.仲裁檢驗 是中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之間因藥品質量或安全性問題發生糾紛,委托藥品檢驗機構實施的檢驗,稱為仲裁檢驗。二是被抽查檢驗方或委托檢驗方對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書的檢驗結論持有異議,雖經原檢驗機構復檢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原實施檢驗的藥品檢驗機構的上級檢驗機構再次實施的檢驗稱為仲裁檢驗,這種仲裁檢驗通常只有省級及以上藥品檢驗機構具有仲裁資格。
5.進口檢驗 是指由口岸藥品檢驗所按相關藥品質量標準對進口藥品實施的檢驗。
6.自檢 是指中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或經營企業的質量檢驗部門對本企業生產或采購的中藥依照相關藥品質量標準進行的檢驗稱為自檢。
國家藥品鑒定標準
國家藥品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簡稱《中國藥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簡稱《部頒藥品標準》)
部頒藥品標準也由國家藥典委員會編纂出版,是補充在同時期該版藥典中未收載的品種或內容,與《中國藥典》同屬國家藥品標準,也是全國各有關單位必須遵照執行的法定藥品標準。與藥材相關的主要有:
1.中藥材部頒標準
2.進口藥材部頒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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