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飲片處方書寫要求
(1)應當體現“君、臣、佐、使”的特點要求。
(2)名稱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準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本省(區、市)或本單位中藥飲片處方用名與調劑給付的規定書寫。
(3)劑量使用法定劑量單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原則上應當以克(g)為單位,“g”(單位名稱)緊隨數值后。
(4)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5)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6)根據整張處方中藥味多少選擇每行排列的藥味數,并原則上要求橫排及上下排列整齊。
(7)中藥飲片用法用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無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使用時,應當在藥品上方再次簽名。
(8)中藥飲片劑數應當以“劑”為單位。
(9)處方用法用量緊隨劑數之后,包括每日劑量、采用劑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裝膠囊等)、每劑分幾次服用、用藥方法(內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溫服、涼服、頓服、慢服、飯前服、飯后服、空腹服等)等內容,例如:“每日 1 劑,水煎 400ml,分早晚兩次空腹溫服”。
(10)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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