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官方公告:關于做好2015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報考條件
按照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等文件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注:關于“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的解釋和界定可參考附件2-4。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或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學位,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截止日期為2015年年底。
(四)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提交身份證明、國家教育部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臺灣居民還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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