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寧、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市行政審批局,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19〕22號)要求,為全面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現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通過整治,查處并曝光一批違法違規的藥品零售企業和從業人員,有效遏制“掛證”行為,形成嚴查重處的高壓態勢和強大威懾,進一步規范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切實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二、整治內容
在2017、2018年部署開展的城鄉接合部和農村地區藥店診所藥品質量安全集中整治基礎上,各地要進行“回頭看”,并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2019年藥品上市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19〕7號)要求,組織對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執業藥師“掛證”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要將藥品零售企業“掛證”整治與規范進貨渠道、嚴格票據管理等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相結合,督促藥品零售企業提高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階段
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企業自查情況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報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負責藥品監管的市場監管部門。
所有注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亦須一并開展自查,凡是存在“掛證”行為、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監督檢查階段
自2019年5月1日起,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1.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2.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零售藥店未按規定配置執業藥師的,結合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一并核減處方藥經營范圍;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
3.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4.凡檢查發現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各市市場監管局將信息匯總上報自治區藥品監管局,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注冊執業;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有在職工作單位的,由自治區藥監局通報其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
四、有關要求
(一)廣泛宣傳引導。各地要借助媒體曝光的契機,積極組織開展社會宣傳,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提升全行業對執業藥師配備政策要求的認識,主動開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會對執業藥師在保障用藥安全、提升質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認識,強化社會監督。
(二)嚴格監督檢查。各地負責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藥品零售企業日常監管,嚴厲查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等行為,各市發證機關要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不具備條件的,不得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推動社會共治。各地要推動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引導和督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對于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的,及時通報當地醫保管理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形成部門聯合懲戒機制。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四)落實監管責任。自治區藥監局對各地整治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各地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做到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檢查覆蓋到位,自查整改到位,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對工作推動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區,自治區藥品監管局予以通報批評。
各市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6月30日前將階段整治情況(附件1、2)報自治區藥監局藥品流通監管處;9月15日前,對轄區內執業藥師“掛證”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和填報附件1、2,報自治區藥監局藥品流通監管處。
聯系人:秦堯,聯系電話:0771—5844710。
附件:1.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匯總表
2.檢查發現執業藥師“掛證”情況匯總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匯總表
填報單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填報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號 |
檢查情況 |
數量 |
1 |
轄區內零售藥店數量 |
家 |
2 |
檢查零售藥店數量 |
家 |
3 |
查處存在執業藥師“掛證”零售藥店 |
家 |
4 |
查處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 |
人 |
5 |
撤銷藥品GSP證書 |
家 |
6 |
查處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零售藥店 |
家 |
7 |
核減處方藥經營范圍 |
家 |
8 |
通報當時醫保管理部門 |
家 |
附件2
檢查發現執業藥師“掛證”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填報日期:2019年 月 日
序號 |
執業藥師姓名 |
資格證號 |
注冊證號 |
掛證單位 |
在職工作單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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