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1995年7月,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69號),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為進一步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管理,更好發揮執業藥師社會服務職能,促進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和發展,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訂并印發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藥監人〔2019〕12號),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職責、監督管理等進行新的調整。
一、考試性質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于職業準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并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考試目的
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三、組織機構
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四、考試時間考及試方法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每年10月舉行一次,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時間每場2.5小時。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方法為筆試(閉卷)。試題類型全部為客觀題,應考人員的固定的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佳的答案,填寫在專門設計的答題卡上,無需作解釋和論述。
五、考試科目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各科目具體命題范圍可參照國家藥監局制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的《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包括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制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鑒定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包括臨床中藥學、中成藥學和方劑學;在原有內容上有調整,包含執業藥師與藥品安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監督管理體制與法律體系、藥品研制與生產管理、藥品經營與使用管理、中藥管理、特殊管理的藥品管理、藥品標準與藥品質量監督檢驗、藥品廣告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藥品安全法律責任等內容。
六、成績和證書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七、登記注冊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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