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網站發布《執業藥師業務規范(試行)》。最新消息,執業藥師認證中心再次發布《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新修訂稿將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對比修訂后的《規范》,征求意見稿從共6章31條增加至7章44條。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中,“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徽章上崗以示身份”被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總則)對執業藥師的業務范圍進行了規定。經過對比,執業藥師業務活動由“處方調劑、用藥咨詢、藥物警戒、健康教育等”修改為“處方調劑、用藥咨詢、藥物治療管理、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針對用藥咨詢,征求意見稿第三章規定“用藥咨詢指執業藥師有針對性地對患者和公眾進行的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與宣傳”,與原規定“咨詢服務的對象包括患者、醫務人員和公眾。”形成明顯區隔。
此外,“藥物治療管理”以單獨章節(第四條)形式出現,成為區別以往的重點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藥物治療管理”指的是執業藥師監護患者合理用藥,優化其藥物療效的一項高級專業服務。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開展藥物治療管理的執業藥師,應具備溝通技能和評估患者用藥的實踐技能。
不僅如此,征求意見稿更是用了十二條規定詳細闡明了藥物治療管理的內容。其中包括:采集患者個體信息,評估患者是否存在藥物治療問題;從患者藥物治療的適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藥依從性方面進行用藥評估;針對患者的每種疾病,與患者共同確立治療目標并擬定用藥行動計劃等。
同樣,征求意見稿對“不良反應監測”設置單獨章節,明確了執業藥師的相關職責。征求意見稿稱,執業藥師應當承擔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責任,對使用藥品進行安全跟蹤,發現藥品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記錄、填寫報表并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另外,執業藥師在日常的用藥咨詢和藥物治療管理中,應特別關注患者新發生的疾病,判斷患者新發生的疾病是否與藥品的使用有關,一旦發現應當及時糾正和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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