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我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層級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9〕99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青辦發〔2018〕24號),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按照國家建立的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和相關規定,建立我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層級,促進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有效銜接,減少對各類人才的重復評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后,視同為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見附件),達到相應條件的,可申報評審高一層級職稱。
二、對已取得相應目錄內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重復參加與之對應專業層級的職稱評審(認定),無需另發、補發、換發職稱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直接出具職業資格證書,依據相應職業資格進行申報,職業資格證書與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四、國務院清理規范職業資格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業資格仍然有效,視同為相應系列、相應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五、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指導用人單位和相關職稱評審委員會做好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工作,不斷優化專業技術人才發展環境,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今后,如遇國家調整有關政策,按國家和我省新規定執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青海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27項)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對應職稱層級 | |
1 |
房地產 估價師 |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
經濟師 | |
2 |
造價 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
造價工程師(2018年級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二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
3 |
注冊城鄉 規劃師 |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原注冊城市規劃師依然有效) | |
4 |
執業藥師 |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藥監人〔2019〕12號) |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
5 |
注冊安全 工程師 |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 |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取得),工程師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2015年及以前取得),助理工程師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
6 |
注冊 驗船師 |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A級:工程師 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助理工程師 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
7 |
注冊 計量師 |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 | |
8 |
注冊 測繪師 |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9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一級:工程師(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二級:助理工程師 | |
10 |
護士執業資格 |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74號)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護理初級(士):護師(初級) | |
11 |
勘 察 設 計 注 冊 工 程 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12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13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14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航)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15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16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17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18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 | |
19 |
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20 |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4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21 |
注冊冶金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5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22 |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23 |
注冊機械工程師 |
《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7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24 |
注冊 建筑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 | |
25 |
注冊 建造師 |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 | |
26 |
監理 工程師 |
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建監〔1996〕462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27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 〔2003〕40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19項)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對應職稱層級 | |
1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
初級: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 中級: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 | |
2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環境影響評價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3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 |
4 |
工程咨詢(投資)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工程師 | |
5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 |
6 |
稅務師 |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 |
7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
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會計師 初級:助理會計師 | |
8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 |
中級:審計師 初級:助理審計師 | |
9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 〔1995〕46號) |
符合《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統計師 初級:助理統計師 | |
10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3〕1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 |
11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衛人發〔2000〕462號);《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1〕164號)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中級:主治(管)醫師、主管藥師、主管技師、主管護師 初級:藥學士、技士、藥學師、技師 | |
12 |
翻譯專業資格 |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
符合《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二級翻譯:中級 三級翻譯:初級 | |
13 |
通信專業技術資格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 |
14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高級,高級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 |
15 |
機動車 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 助理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 工程師 | |
16 |
房地產 經紀 專業人員 職業資格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 |
17 |
社會 工作者 職業資格 |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
高級社會工作師,高級職稱 社會工作師,中級職稱 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職稱 | |
18 |
銀行業 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關于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和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55號) |
中級資格,經濟師 初級資格,助理經濟師 | |
19 |
資產 評估師 |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 〔2017〕 7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注冊資產評估師(2016年及以前取得),經濟師 資產評估師(2016年以后取得):經濟師 | |
三、國務院已取消的部分職業資格(9項)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對應職稱層級 | |
1 |
質量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初級:助理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 |
2 |
企業 法律顧問 |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人發〔1997〕2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 |
3 |
國際商務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2〕70號) |
符合《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中級:國際商務師或經濟師 初級: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助理經濟師 | |
4 |
廣告 |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1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廣告師:經濟師 助理廣告師:助理經濟師 | |
5 |
價格 鑒證師 |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 |
6 |
招標師 |
《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63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 |
7 |
物業 管理師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 |
8 |
管理 咨詢師 |
《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經濟師 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會計師 | |
9 |
礦業權評估師 |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發〔2015〕65號) |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助理礦業權評估師:助理經濟師 礦業權評估師:經濟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