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號)發布,“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這條消息一發出,讓廣大在崗執業藥師坐立難安,感覺突然間自己艱難考下的執業藥師證書就貶值了。對此,醫藥界有很多不同的聲音,執業藥師配備再次進入“過渡期”,這也是迎來的第3次“過渡期”。對于企業來說這種“過渡期”似乎是給予了企業更多喘息的時間,也就意味著會有“鉆空子”“走鋼絲”的可能,難道說又要倒退回從前?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網站統計,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人數為564101人,環比增加2811人。每萬人口執業藥師人數為4.0人(已達到《“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每萬人口執業藥師人數4人的目標要求)。注冊于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512819人,占注冊總數的90.9%。截至2020年5月末,全國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人員已達116萬,不包括今年獲得證書的人,也就是說至少有120多萬人獲得資格證書。
從執業藥師人數來看,確實足夠配備使用。但客觀來說,擁有資格證書并注冊在崗的藥師人數僅56萬余人,超過50%擁有資格證書的人依然沒有選擇注冊,包括活躍在醫院藥房工作的臨床藥師、調劑藥師、醫生和護士;工作在醫藥高等院校、企事業機關單位;培訓企業、出版業;研究機構、保險公司;醫藥代表以及從事醫藥相關工作的人。其中有絕大部分人還是選擇在原有的崗位工作,原因很簡單,這些人目前的工作崗位與藥店工作崗位相比,無論是社會地位、薪酬待遇還是職業發展,都比藥店更有發展空間。然而,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藥學畢業生,不僅要求主修“藥學實踐專業”或“臨床藥學專業”,還需要獲得一定的藥學學位(至少本科以上),甚至是藥學博士學位,80%以上選擇在社區藥房工作,他們有很好的收入,甚至超過在醫院的臨床藥師,也有很好的社會地位,還受到患者的尊重和愛戴。與之相比,我們社會藥房的執業藥師普遍學歷偏低、專業背景復雜、知識結構不專一,甚至有些人非醫藥專業,致使總體收入不高,完全低于醫院工作的藥師薪酬水平,行業正處于一種低質人才發展的模式,而其中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首先,行業對于執業藥師的準入設置和角色定位過寬,拉低了執業藥師的整體水平,允許藥學相關專業以及?茖W歷參與資格考試(明年起是大專),不僅直接影響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準入的門檻,而且降低了準入要求,也造成了參考人員知識結構差異較大,即使考取資格,技能要求也無法保證,難于做到服務于患者,只能依靠于日后大量的在崗培訓,也就使得企業人力的成本變大。然而,多數執業藥師上崗后是從事藥品銷售,而不是專門為患者提供服務,失去了知識應用和臨床實踐的機會,行業又缺失執業藥師的學術交流,自然就淡化了所學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和學習難于持續提升執業能力。
其二,對于執業藥師角色的核心定位,以及職業收益模式問題,導致執業藥師脫離了提供專業服務的職業本質,執業藥師很難在藥品經營中通過專業能力證明自身的經濟價值。而目前藥店的經營核心是產品買賣業務,其專業服務不能產生經濟價值,因此,執業藥師并沒有真正意義上提供醫療服務。如果執業藥師提供的服務只能建立在有形商品的交易買賣中,患者自然對藥師的專業服務不感興趣,這樣便失去了患者體驗執業藥師服務的價值。目前而言,執業藥師在社會藥房中最有價值的職能似乎在于藥品質量管理和應對藥監檢查,但這些工作不能直接產生任何經濟價值獲利,完全屬于企業經營成本,因此,藥店對于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興趣自然不足。
第三,醫藥尚未真正分業,以及處方外流缺失,是阻礙執業藥師發展的根本原因。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藥師的核心工作是處方調劑業務和患者服務,是由國家實施處方調劑費用獲利的商業模式,而不是銷售藥品獲取差價毛利的商業模式。這種業務使得前來處方調劑的患者必須與藥師產生互動交流,藥師通過記錄患者用藥情況,才能對患者用藥進行重整、審核、評估、監測、隨訪、教育,也便形成了藥師對患者進行用藥全過程的管理服務。處方調劑業務是藥師提供專業服務和互動交流的基礎,也是藥師與醫生互動協作、實施患者相互轉診的基礎,藥師提供這樣的全過程服務,才能真正服務于患者。此外,歐洲發達國家對開設藥店實施了嚴格的準入制度,由國家實施藥師服務費用補貼,由國家實施藥品統一醫保支付價格,國家甚至對開設門店的房租給予優惠政策等,這樣既保護藥師職業的發展又避免因藥品市場惡性競爭導致藥源性疾病的產生,同時要求藥師提供疾病預防和促進健康的宣傳教育,也吸引更多的藥學畢業生投入到服務患者的行列。有利于國家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國家醫療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也讓患者獲得藥師真實服務的體驗,藥師也得到了同等的價值體現。因此,筆者呼吁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建立一套符合醫保要求和滿足患者專業服務需求的規范標準,促進社會藥房轉變成提供公共衛生和緩解小病服務的健康便利場所,轉變執業藥師單純依靠藥品銷售的獲利模式,讓執業藥師走出困境回歸專業服務。
而本次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這一新政策,并非是在放松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通知明確要求:①堅持執業藥師配備政策,穩步提高配備水平。僅允許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的零售企業,可以配備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②細化落實執業藥師配備要求,強化監督檢查責任落實。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隊伍實際情況,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而并非完全放開實施過度政策。并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措施。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還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③切實發揮執業藥師作用,持續加強隊伍建設。要求重視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制定相關政策引導藥學技術人才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地發揮作用。
總之,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正確理解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強化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更需要的是企業應該為執業藥師建立工作室或藥學服務區,為執業藥師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和臨床實踐的平臺,而行業則需要為執業藥師提供更多的學術活動平臺和交流的機會。企業還需要提高藥師在門店的專業權威和職業形象,通過營銷手段宣傳執業藥師的服務價值,招募慢病患者,在社區開辦疾病預防促進健康以及合理用藥的講座,走進患者家庭,真心為老年慢病患者提供貼心的藥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