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衛健委辦公廳面向有關部門征求《藥師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兩師合并的路徑已經比較清晰。
(1)藥師的名稱明確為執業藥師、執業助理藥師
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2條第1款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對于藥師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藥師的工作單位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
這也就意味著即將頒布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將成為未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的要求。
(2)藥師報考條件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略微降低
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10條第1款明確“藥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藥師資格考試”。
第11條明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報考學歷是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并不是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本科學歷。
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既可以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也可以參加執業助理藥師資格考試,區別僅在于工作年限要求不一樣,前者是3年,后者沒有工作年限要求。
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考生,只能參加執業助理藥師考試,并且要經學歷提升到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才可以參加執業藥師考試。
另外,師承的路徑是師承三年先考執業助理藥師,然后工作三年,再考執業藥師。
另外,這里面的“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具體是什么專業,還要看將來國家衛健委和國家藥監局公布的專業和學校名單。
(3)《藥師法》之前的兩師合并路徑明確
醫療衛生機構的西藥師,工作5年的中藥師可以認定為藥師資格。藥監系統的執業藥師只要有《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效力與《藥師法》后的證書一樣。也就是藥監系統在第三次征求意見稿中省略了認定環節。
(4)藥師晉級路徑初步明確
根據《藥師法》,醫院藥師與執業藥師進行了合并。而根據第7條,將來兩種藥師也會按同樣的標準進行職稱評審嗎?這個有待新的規定明確。
(5)《藥師法》頒布后衛生系統和藥監系統的藥師能否通用缺少規定
《藥師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見稿保留了醫院藥師、執業藥師兩種管理體系,可以順利實行兩種藥師的合并。但是,《藥師法》頒布后,藥師可不可以在衛生系統、藥監系統之間通用,仍然存在問題。尤其是《藥師法》頒布前的藥師通用的可能性更小。
提醒廣大考生,在未來的3-5年內盡量把學歷提升到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最好是本科,才能在《藥師法》頒布后有比較好的職業發展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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