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醫藥人注意,從本月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有些修改和醫藥人息息相關,即使相信自己不會有觸及法律的行為,但是如果有需要考試的考生,還是需要對此有足夠的了解才好!
1、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根據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確定罪名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2、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根據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確定罪名為“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刑法將過去的“生產、銷售假劣藥罪”改成了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罪,這里著重增加了“提供”二字。那么這里如何理解呢?
醫學教育網告訴大家,意思就是說接下來如果是醫療機構提供了患者假劣藥,是會受到與生產、銷售假劣藥一樣的處罰。處罰之重,值得所有醫藥人員必須重視。
3、妨害藥品管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注:根據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確定罪名為“妨害藥品管理罪”。
這個最新增加的罪名強調了生產或者進口以及銷售國內沒經過批準的藥品,那么則構成了妨害藥品管理罪,也是要入刑的。
但是假如在國外購買的藥品,只是用于自己或者親人使用,不存在銷售的行為,則根據有關規定是沒有違法的。所以關鍵點就在于是否有存在銷售這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