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江西省藥監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如果不配備執業藥師,藥店將被關停。小編整理如下:
《通知》明確,堅持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原則上,在該省開辦二級藥店、三級藥店,應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經營范圍有中藥飲片的,應當配備為執業中藥師),開辦一級藥店應當配備經市縣藥品監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通知》指出,繼續落實原省食藥監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全面監督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贛食藥監藥化流通[2016]12號)和省藥監局《關于做好藥品經營企業換證認證工作的通知》(贛藥監藥品經營[2019]54號)的相關要求,保證政策執行的嚴肅性、統一性和連續性。
《通知》要求,在原省食藥監局印發(贛食藥監藥化流通[2016]12號)文件之后至該《通知》印發之間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未依法配備執業藥師的,應暫停藥品經營活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依法依規處理直至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書。
按照原食藥總局文件,自2016年1月1日開始,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也就是說,在江西省2016年1月1日起至今開辦的零售藥店,現今必須按照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否則先關停限期整改,如逾期或未能配備,只能選擇關門了。
這類藥店,可由其他藥學人員暫代
此外,《通知》還談到,在原省食藥監局印發(贛食藥監藥化流通[2016]12號)文件之前已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至今仍未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或經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2016年重新資格確認的從業藥師)的,過渡期內允許配合使用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可經營抗生素類處方藥,但級別為三級藥店應降為二級藥店。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12月31日。
據悉,藥品經營領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是指執業藥師,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
這也表示,在江西省2016年前開辦的零售藥店,可暫時不配備執業藥師,配備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從業藥師等即可。但是,級別為三級藥店要降為二級藥店。
官方原文鏈接:http://mpa.jiangxi.gov.cn/art/2021/3/19/art_35108_3286179.html
多省明確,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要堅持和完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堅持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依法配備使用要求。原則上,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就在幾天前,安徽省藥監局也發布了相關文件。該文件明確,要堅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引導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
同時, 安徽省文件還強調,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下同)必須配備執業藥師。省市、縣城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不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未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必須核減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
梳理發現,目前已有山東、黑龍江、遼寧等數地發文,開始執行差異化配備政策。誠然有5年的過渡期,但是隨著政策的影響,目前處方紅利正在加速外流,零售藥店仍需加緊配備執業藥師,不然,很有可能錯失這波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