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品監管局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 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 號)文件精神, 規范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積極發揮執業 藥師在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藥品零售行 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可及、便捷,結合我省執業 藥師和藥品零售行業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穩步推進國家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政策 堅持和完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堅持藥品經營企業 執業藥師依法配備使用要求!端幤饭芾矸ā芬幎,從事藥品經 營活動應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領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是執業藥師,依法經過資 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 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
(一)原則上,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 配備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二)將在藥品經營企業藥學服務崗位工作,并一直參加繼 續教育培訓的原“駐店藥師”作為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使用,允許承 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 2025 年。過渡期內,經營處方 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要逐年減少使用原“駐店藥師”承擔執業藥師 職責。企業應加強藥學技術人員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提高藥學服 務能力。
二、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
(一)在縣及以上城區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 師,并保持執業藥師在職在崗。過渡期內鄉鎮地區新開辦藥品零 售企業,允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 師職責(貴陽市轄區除外)。
(二)已經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在不降低原配備使用執業藥 師水平和在職在崗的前提下,過渡期內允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 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三、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開展互聯網+遠程藥學服務 執業藥師提供遠程藥學服務是解決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 臨時不在崗等問題,對現有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進行 有效補充,滿足群眾安全購藥、安全用藥需求。執業藥師提供遠 程藥學服務不代替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必須配備的執業藥師。
(一)藥品零售企業可選擇省藥品監管局門戶網站通告的, 且在當地市(州)監管部門備案的“互聯網+遠程藥學服務”平臺 開展遠程審方活動,作為解決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 或在過渡期內原零售藥店使用“駐店藥師”擔任質量負責人的一 種補充方式。
(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自建遠程審方平臺,將部分執業 藥師注冊在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統一培訓后,通過遠程信息系統, 承擔處方審核、調配和安全用藥咨詢服務,1 名執業藥師負責不 超過 20 家門店。
四、強化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特區)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行政區域內執業 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管理,建立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或藥 學技術人員信息檔案,落實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藥學 技術人員配備要求。要督促經營處方藥的企業逐年減少使用駐店 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四個最 嚴”要求,加強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 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對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 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采取暫停處方藥銷售等行政處理 措施。對查實“掛證”的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 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并堅決予以曝 光,實施多舉措多部門聯合懲戒。
五、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
(一)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業藥師工作的宣傳力度, 推動社會公眾對執業藥師的認識和了解,激勵廣大執業藥師愛崗 敬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鼓勵藥學技術人員和醫(藥)學 相關專業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考試。加強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引 導工作,逐年提升執業藥師考試合格率。
(三)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業藥師、藥學技術人員繼 續教育培訓,促進執業藥師、藥學技術人員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地發揮藥學服務作用。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 配備使用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9 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