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注冊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國家藥監局組織修訂了《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比之前的注冊管理辦法,此次變化主要有強調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重要性、注冊的便利性,另外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情形、注冊內容等均有變動。詳情如下:
變動一:執業藥師注冊總則
《新執業藥師注冊辦法》第五條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規定需由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的崗位,應當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
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等使用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
相比之前的注冊管理辦法,這次強調了執業藥師的配備。
變動二:注冊條件和內容
在《新執業藥師注冊辦法》注冊條件和內容中,新增了這些內容:①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②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相應業務工作的;③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的;④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記錄的;⑤執業類別: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新增);⑥執業藥師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單位(新增)。⑦執業單位為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
刪除“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該項內容。
受到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由之前的不滿兩年變為不滿三年。
變動三:注冊程序
在注冊程序部分,新增了: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刪除了: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②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③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
除了以上內容,新版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其實還有很多細節變動,大家可以查看《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的具體內容。
【相關鏈接】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