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6月9日。
近日,安徽、湖北、江西等多省藥監部門相繼組織召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座談會,面向一線監管人員、有關行業協會和企業等社會群體征集意見,梳理和整合后,統一向國家藥監局反饋。
明確藥師職責,失責嚴罰
根據官方公布數據,截止至今年4月底,全國執業藥師累計在有效期內注冊人數為65,5508人,分別注冊于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其他領域。《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修改將影響這些注冊執業藥師,接下來就看看新規有何變化吧~
相較于201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總體來看,2022年的意見稿對2016版進行了更加系統、全面、細致的闡述和說明。
其中關于藥師群體,也有了更細節的職能要求和規范。
2016版內的“藥師”內容
全文僅第十五條提到藥師,簡單說明藥店需按分級管理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第十五條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022意見稿的“藥師”內容
新增4條關于藥師崗位的條例,下面來逐一了解:
(1)新增條例,明確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配備數量及職責:
第七十五條【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指執業藥師。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與處方審核數量、藥學服務能力相匹配的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質量管理、處方審核和監督調配、合理用藥指導和咨詢服務、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收集和報告等工作。
(2)新增條例,明確醫療機構藥師的職責:
第九十五條【合理用藥】 醫療機構應當以患者為中心,以臨床診療需求為導向,遵循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
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應當履行藥品質量管理、處方和用藥醫囑審核、藥品調劑、合理用藥指導與教育、藥物治療管理、藥學信息服務等職責,促進合理用藥。
第九十八條【審核和調配處方】 醫療機構審核和調配處方的藥劑人員應當是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調配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時,應當由配方人員和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字確認。
(3)新增條例,明確藥師失責的處罰準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對藥師不按規定調配處方的罰則】 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未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調配處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執業藥師管理規范化
《意見征集稿》落實了執業藥師的工作職責,并明確了不按規定調配處方的罰則,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國家劃定了職業“紅線”,開始重視藥師群體在合理用藥中的作用,并鼓勵其積極發揮專業能力。專業素質過硬的藥師也將發光發亮,受大眾所認可。
結合目前國家對藥品安全的重視,相信將嚴格管理在崗執業藥師,并提高對藥師群體的專業能力要求。
據了解,執業藥師考試今年的合格率僅為17.93%,且有傾向綜合性考察的趨勢,說明考試在逐步提高對考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