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藥監局發布關于征求《河南省藥學類(非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價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其中提到通過執業藥師考試即可認定其具備中級職稱,同時執業藥師還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河南省藥學類(非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從事藥學類(非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完善考評結合的人才評價機制,促進全省藥學類(非醫療機構)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藥品安全和藥品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藥學(非醫療機構)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藥學類(非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職稱分別為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別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分別為:藥(中藥)士(非醫療機構)、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主管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副主任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主任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
第三條、藥學類(非醫療機構)高級職稱采取面試答辯與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中級職稱采取以考代評的方式,初級職稱按照我省初定政策進行認定。
第四條、本標準適用于在全省非醫療機構中從事藥學類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包含從事藥品研發、生產、流通、監督檢查(包括檢驗檢測、審評查驗、監測與評價)等所有與藥學(非醫療機構)相關領域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符合本標準的從事上述藥品工作10年以上的相關人員,可由工程、自然科學等其他系列職稱轉評同級藥學專業職稱。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協作精神、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質良好,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三)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若出現不合格(不稱職)等次,該考核年度不計算在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內,考核合格的年度可累計計算。
(四)受到行政處分記過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因涉嫌經濟犯罪或其它重大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者、違法人員在服刑期間,均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七條、學歷和任職年限條件
(一)副主任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相應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受聘擔任主管藥(中藥)師(或執業(中)藥師)滿2年。
2.具備相應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受聘擔任主管(中)藥師(或執業藥(中藥)師)滿5年。
3.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擔任主管藥(中藥)師(或執業藥(中藥)師)滿5年。
4.具備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受聘擔任主管藥(中藥)師(或執業藥(中藥)藥師)滿7年。
5.縣及以下企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可將學歷放寬至中專學歷,受聘擔任主管藥(中藥)師(或執業藥(中藥)師)滿10年。
(二)主任(中)藥師(非醫療機構)
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副主任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職務滿5年。
第三章評價條件
第八條、能力業績條件
(一)副主任藥(中藥)師(非醫療機構)
1. 專業能力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能較好地掌握并能靈活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有較強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解決復雜疑難問題能力、具備撰寫較高水平專業報告的能力,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操作能力和獨立開展科研攻關能力、引導醫藥行業發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某一領域有所專長,能夠組織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和學術研究,或帶領本行業、本單位取得突出成績和業績。
2.業務工作能力、經歷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任期內較高水平的相關專題報告2份(每份在1500字以內)。要求理論與實踐工作相符,能體現出實際工作能力與水平。
根據從事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任意3項(其中省、市級單位至少具備前6項中的1項;不符合規定學歷要求的,可破格申報評審,但要滿足下列條件中的4條以上,且須至少具備前6項中的1項。
(1)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限第1名)。
(2)省、市級單位申報人員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質量較高的論文1篇以上或科技核心期刊論文2篇以上;縣級單位(不含市轄區)申報人員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科技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SCI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
(3)作為主要發明人(限前3)獲得國家授權的與本專業有關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
(4)作為第一主編或副主編撰寫1本以上具有正規書號的學術著作或譯著(5萬字以上,且本人在學術著作或譯著撰寫或翻譯的字數不低于1萬字)。
(5)獲得本專業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不限名次),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限前3名,二等獎限前5名,一等獎限前7名)1項以上。
(6)藥學領域國家級二類和省級一類技能大賽前三名獲得者。
(7)主要參與過研究并形成國家指導原則、檢查指南、管理辦法、法律法規等制修訂1項以上;或主要編寫(需提供材料證明工作量)省級檢查指南和管理辦法制修訂1項以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
(8)主要參與過(限前10名,單位提供貢獻工作量證明)藥品研發并取得藥品注冊批件、或獲得新藥臨床試驗許可或新藥生產批件1項以上;或主要負責過(限前5名)國家級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上市后安全性評價等項目(課題)1項以上。
(9)主要參與過并形成國家藥品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的制修訂2項以上;或獨立承擔過行業或地方藥品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的制修訂2項以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
(10)主持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調研或藥品上市后風險評估/預警,并編寫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須公開發表并作為投資依據或被國家相關部門采納)1篇以上;或主持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和GSP標準執行工作或主持藥品生產管理和GMP標準執行等工作,擔任企業質量管理等部門負責人以上職位累計滿5年,在幫助企業解決經營管理或生產管理問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須經2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職稱專家的鑒定。
(11)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2項以上獲得縣(區)以上獎勵,或在其中2項以上有獨特專長,解決過復雜的技術問題,并得到2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同行專家認可(需提供專家鑒定材料和專長證明材料)。
(12)主持或主要負責(限前5名)編寫藥用植物栽培技術規范、質量管理規范、飲片加工工藝等中藥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1項以上,并推廣應用;或主持解決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廣應用(需要有論證材料支撐)。
(13)主持(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2項以上;或主持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2項以上,需提供2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同行專家綜合評價意見。
(14)作為技術骨干(限前10名)在藥品研制或生產領域參與省級以上重大項目1項以上并結項;或主要負責(限前5名)過重大投資項目立項工作1項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證明材料建議);或主持本專業領域相關的校企合作項目1項以上,并有相應的成果,社會經濟效益顯著,項目經費不低于50萬元。
(15)作為技術專家或統計專家參加過全國性能力驗證計劃的組織工作1項以上,并取得滿意結果,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國家級或國際能力驗證計劃1項以上,并取得滿意結果;或主要負責(限前5名)編寫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等相關技術文件,并承擔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藥品行業發展動態等專題1項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證明材料)。
(二)主任藥(中藥)藥師(非醫療機構)
1. 專業能力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有豐富的業務組織管理能力、破解復雜疑難問題能力和跟蹤學術前沿開展科研攻關能力、引導醫藥行業發展的前瞻能力,并在本專業領域有所建樹,具備撰寫高水平專業報告的能力,能夠帶領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和學術研究,帶領本行業、本單位取得顯著成績和業績。
2.業務工作能力、經歷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任期內較高水平的相關專題報告3份(每份在1500字以內)。要求理論與實踐工作相符,能體現出實際工作能力與水平。
根據從事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任意4項(其中省、市級單位至少具備前6項中的1項。不符合規定學歷要求的,可破格申報評審,但要滿足下列條件5條以上,且須至少具備前6項中的1項。
(1)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國家重大專項等課題需為子課題負責人以上);或主持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
(2)省、市級單位申報人員在SCI或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質量較高的論文2篇以上;縣級單位申報人員在本專業科技核心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
(3)作為主要發明人(限前3名)獲得國家授權的與本專業有關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
(4)作為第一主編撰寫1本以上具有正規書號的學術著作或譯著(10萬字以上,且本人在學術著作或譯著撰寫或翻譯的字數不低于2萬)。
(5)獲得本專業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限前7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限第1名,二等獎限前3名,一等獎限前5名)1項以上。
(6)藥學領域國家級二類和省級一類技能大賽第一名獲得者。
(7)主要參與過研究并形成國家指導原則、檢查指南、管理辦法、法律法規等制修訂2項以上;或主要編寫(需提供材料證明工作量)省級檢查指南和管理辦法制修訂2項以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
(8)主要參與過(限前5名,單位提供貢獻工作量證明)藥物研發并取得藥品注冊批件,或獲得新藥臨床試驗批件或新藥生產批件1項以上;或主要負責(限前3名)過國家級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上市后安全性評價等項目(課題)2項以上。
(9)主要參與過并形成國家藥品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的制修訂3項以上;或獨立承擔過行業或地方藥品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的制修訂4項以上,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納。
(10)主持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調研或藥品上市后風險評估/預警,并編寫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須公開發表并作為投資依據或被國家相關部門采納)2篇以上;或主持藥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和GSP標準執行工作或主持藥品生產管理和GMP標準執行等工作,且擔任企業質量管理等部門負責人以上職位累計滿5年,在幫助企業解決經營管理或生產管理問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須經3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職稱專家的鑒定。
(11)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3項以上獲得市級以上獎勵,或有3項以上獨特專長,解決過復雜的技術問題,并得到3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同行專家認可(須提供專家鑒定材料和專長證明材料)。
(12)主持編寫藥用植物栽培技術規范、質量管理規范、飲片加工工藝等中藥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2項以上,并推廣應用;或主持解決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3項以上,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在同行中被推廣應用(需要有論證材料支撐)。
(13)主持(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3項以上;或主持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3項以上,需提供3名以上本專業在職在崗正高級同行專家綜合評價意見。
(14)主持藥品研制或生產領域省級以上重大項目1項以上;或主要負責(限前3名)過重大投資項目立項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需提供證明材料)。或主持和本專業領域相關的校企合作項目1項以上,并有相應的成果,社會經濟效益顯著,項目經費不低于100萬元。
(15)作為技術專家或統計專家參加過全國性能力驗證計劃的組織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滿意結果;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國家級或國際能力驗證計劃2項以上,并取得滿意結果;或主要負責(限前3名)過編寫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等相關技術文件,并承擔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藥品行業發展動態等專題2項以上,并有一定的成果(需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本標準所稱“學歷”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專業學歷。取得國(境)外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需提供國家教育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第十條、本標準規定的能力業績條件均應為聘任現職稱以來取得,全日制脫產學習期間取得的業績不可參評,若任職期間參加全日制脫產學習,任職年限需扣除學習時間。
第十一條、藥學類(非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含博士研究生)認定中級職稱資格需通過國家執業藥師考試。中級職稱采用以考代評的方式,依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中級職稱,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可初定中級職稱。初級職稱可依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我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初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等相關政策初定。
第十二條、本標準所提及的論文或著作(譯著)均限獨著或第一作者,出現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論文發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專刊、論文匯集等。SCI按照中科院收錄期刊目錄,中文核心期刊按照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科技核心期刊按照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公布目錄。期刊目錄的制定隨中科院、北京大學和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公布的目錄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僅限原始發明人使用。
第十四條、本標準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第十五條、跨系列轉評的,凡跨系列參評人員,當年不得連轉帶評,任職年限與藥學相關的可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以及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表現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第十七條、對在藥學類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業績特別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河南省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職稱評聘“綠色通道”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破年限申報參評相應層級職稱。
第十八條、對民營企業引進的博士研究生,企業博士后等專業技術人才可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民營企業職稱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標準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業務部門負責解釋。未涉及的事項,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原文鏈接:https://yjj.henan.gov.cn/2022/09-30/2616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