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對網絡藥品第三方平臺,及入駐平臺的藥品企業做出了明確的人才配備要求,一起來看看吧!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節選
(2022年8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藥品追溯、儲存配送管理、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開展處方審核調配、指導合理用藥等工作。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十五條 向個人銷售藥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可以以電子形式出具,藥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銷售記錄應當清晰留存,確保可追溯。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完整保存供貨企業資質文件、電子交易等記錄。銷售處方藥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保存處方、在線藥學服務等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藥品有效期滿后1年。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檢查,對入駐平臺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的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藥品銷售和配送等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官方原文鏈接: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09/t20220901_349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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