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是保障群眾用藥安全的“守門人”,在零售藥店負責質量管理、處方審核和用藥指導等工作,對避免用藥風險、規范藥品經營、維護醫保基金安全至關重要。配備符合規定數量的執業藥師是開辦零售藥店和申請醫保定點的必要條件,然而在聯合監管中發現,我市仍有部分零售藥店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現象。
什么是執業藥師“掛證”
“掛證”是指執業藥師將《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于藥店或其他單位,但本人未實際在崗履職的行為。“掛證”的藥店名義上配備執業藥師,實則借用其證件應付檢查,日常處方審核、用藥指導等職責形同虛設。
執業藥師“掛證”的后果
(一)對執業藥師
1.資格處罰: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3年內不予注冊,不良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管理系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政務處分:公職人員“掛證”的,還將通報所在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視情況給予處分。
(二)對零售藥店
1.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2.定點協議處理: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處違規費用30%的違約金,解除醫保協議。
整治執業藥師“掛證”的要求
1.零售藥店和執業藥師要認真自查,存在“掛證”情況的,應于2025年4月30日前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申請注銷掛靠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2.醫療機構要對本單位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藥學技術人員進行提醒,是否存在掛靠證書、領取報酬等情況,督促其做好自查整改。
3.2025年5月起,市場監管部門和醫保部門將聯合開展集中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到位,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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