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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2011年8月,我部啟用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為加強系統信息管理,規范信息利用,充分發揮信息對政策制定的支持作用,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辦法
為規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與利用,確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發揮信息對制定精神衛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2年版)》,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圍包括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衛生工作報表,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紙質材料。
第二條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服務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受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與報送任務,并對本部門信息安全負責。
第五條 各級精防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本部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信息管理人員。
信息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單位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信息的收發、存檔及管理;負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衛生工作報表的審核、錄入系統及質量控制等。
第六條 信息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知識和精神疾病相關專業知識,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和保密意識,定期參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訓及考核。
第七條 信息管理人員應定期備份系統中本轄區患者信息及統計報表,并妥善保管。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簡報制度。各級精防機構按照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對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定期編制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簡報,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印發。發放范圍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發布全國或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門、機構和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條 衛生系統內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出示相關證明并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第十一條 衛生系統外的其他部門和機構因工作需要查閱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攜帶本系統業務主管部門證明,征得信息管理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并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省、市兩級建立衛生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換與共享機制。交換范圍僅限于危險性評估3級及以上患者相關信息。
為確保信息安全,應制定信息交換流程,有專人負責交換。并對交換過程進行記錄、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導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ign=left>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預防接種工作作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重中之重,優先保障。要加強組織領導工作,主要領導負全責,明確相關部門、機構職責,建立有效協調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組織實施預防接種,鞏固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成果,有效控制疫苗針對傳染病。
預防接種是政府提供的一項重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落實預防接種的各項措施。要定期向政府匯報預防接種工作進展情況、遇到的問題和對策建議,為政府決策、督導考核、目標管理乃至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切實加強政府對預防接種工作的領導,確保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預防接種目標的實現。
同時,預防接種又是一項社會性非常強的公共衛生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和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大力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和預防接種所取得的成就,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發動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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