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酸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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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
細目 |
要點 |
一、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2)醫師資格種類 (3)醫師執業注冊及其執業條件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適用條件及法定要求 (5)對不予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2)醫師執業要求 (3)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范圍與要求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二、母嬰保健法 | 1.概述 | 立法宗旨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內容 (2)婚前醫學檢查意見 | |
3.孕產期保健 | (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2)孕產期醫學指導 (3)終止妊娠 (4)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5)產婦、嬰兒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 | |
4.技術鑒定 | (1)鑒定機構 (2)鑒定人員 (3)回避制度 | |
5.行政管理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許可 | |
6.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三、傳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原則 (2)傳染病的分類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2)傳染病監測 (3)傳染病預警制度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6)醫療機構的職責 (7)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 (1)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2)傳染病疫情的通報 (3)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傳染病控制 (2)緊急措施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 (2)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3)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的管理性規定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四、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概述 | 實驗活動的含義 |
2.病原微生物的分類與管理 | (1)病原微生物的分類 (2)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的條件 | |
五、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2)不歧視規定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2)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3)艾滋病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六、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1.概述 | (1)疫苗的含義 (2)疫苗的分類 |
2.疫苗接種 | (1)疫苗接種的管理 (2)疫苗接種的要求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含義 (2)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4)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與賠償 | |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含義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 | |
八、食品衛生法 | 1.概述 | 食品衛生法調整的對象 |
2.食品的衛生 | (1)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2)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 |
3.食品衛生管理 |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 |
九、職業病防治法 | 1.概述 | 職業病的含義 |
2.前期預防 | (1)職業衛生的要求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3)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報告 | |
3.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保障 | (1)職業禁忌的含義 (2)職業病診斷的因素和規則 (3)職業病報告制度 (4)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 |
4.監督檢查 | (1)監督檢查措施 (2)臨時控制措施 (3)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要求 | |
5.法律責任 | (1)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2)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 |
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1.概述 | (1)適用范圍 (2)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項目 |
2.衛生管理 | 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要求 | |
3.衛生監督 |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 |
十一、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概述 | 學校衛生工作的任務 |
2.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 (1)學校衛生管理機構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任務 | |
3.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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