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insen_1989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語| 四六級 職稱英語 商務英語 公共英語 資格| 公務員 報關員 銀行 證券 司法 導游 教師 計算機| 等考 軟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價師 監理師 咨詢師 安全師 結構師 估價師 造價員 會計| 會計證 會計職稱 注會 經濟師 稅務師 醫學| 衛生資格 醫師 藥師 [更多]
單元 |
細目 |
要點 |
一、執業醫師法 | 1.概述 | 醫師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
2.考試和注冊 | (1)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 |
(2)醫師資格種類 | ||
(3)醫師執業注冊及其執業條件 | ||
(4)準予注冊、不予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的適用條件及法定要求 | ||
(5)對不予注銷注冊持有異議的法律救濟 | ||
3.執業規則 |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 |
(2)醫師執業要求 | ||
(3)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范圍與要求 | ||
4.考核和培訓 | (1)醫師考核內容 | |
(2)醫師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 ||
(3)表彰與獎勵 | ||
5.法律責任 |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 |
![]() | ||
三、傳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傳染病防治原則 |
(2)傳染病的分類 | ||
(3)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 ||
2.傳染病預防 | (1)預防接種 | |
(2)傳染病監測 | ||
(3)傳染病預警制度 | ||
(4)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 | ||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6)醫療機構的職責 | ||
(7)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合法權益保護 | ||
3.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 (1)傳染病疫情的報告 | |
(2)傳染病疫情的通報 | ||
(3)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
4.疫情控制 | (1)傳染病控制 | |
(2)緊急措施 | ||
(3)疫區封鎖 | ||
5.醫療救治 | (1)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 | |
(2)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 ||
(3)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治的管理性規定 | ||
6.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四、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概述 | (1)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
(2)實驗室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職責 | ||
2.病原微生物的分類與管理 | (1)病原微生物的分類 | |
(2)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的條件 | ||
3.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 (1)工作人員培訓 | |
(2)工作人員健康監測 | ||
4.法律責任 | 未按規定報告實驗室事故的法律責任 | |
五、艾滋病防治條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則 |
(2)不歧視規定 | ||
2.預防與控制 | (1)艾滋病監測 | |
(2)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 | ||
(3)艾滋病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 ||
(4)采集或使用人體血液、血漿、組織的管理 | ||
3.治療與救助 | 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 | |
4.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六、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1.概述 | 疫苗的分類 |
2.疫苗接種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 | |
(2)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管理 | ||
(3)兒童預防接種的管理 | ||
(4)疫苗接種單位的管理 | ||
(5)醫療衛生人員的責任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1)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 | |
(2)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與賠償 | ||
4.法律責任 |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律責任 | |
(2)接種單位的法律責任 | ||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概述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 |
2.報告與信息發布 |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 |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 | ||
3.法律責任 | 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律責任 | |
八、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 1.概述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工及其職責 |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 (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 | |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技術機構的職責 | ||
(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 ||
(4)食源性疾病信息的報告 | ||
3.食品安全標準 | (1)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 |
(2)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 ||
(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 | ||
(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職責 | ||
4.食品生產經營 | (1)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 |
(2)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要求 | ||
(3)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的要求 | ||
(4)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 ||
5.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和通報 | |
(2)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
6.監督管理 | (1)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
(2)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 ||
7.法律責任 | (1)食品檢驗機構及其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法律責任 | |
(2)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違反規定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法律責任 | ||
(3)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報告的法律責任 | ||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 ||
九、職業病防治法 | 1.概述 | (1)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和機制 |
(2)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制定 | ||
(3)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 | ||
2.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 (1)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立及其條件 | |
(2)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的因素 | ||
(3)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現場調查 | ||
(4)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 | ||
(5)職業病診斷異議的處理 | ||
(6)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 ||
(7)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責 | ||
(8)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地點的選擇 | ||
3.法律責任 | (1)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法律責任 | |
(2)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法律責任 | ||
(3)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法律責任 | ||
(4)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 ||
(5)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 ||
(6)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 ||
(7)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 ||
![]() | ||
十一、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概述 | 學校衛生工作的任務 |
2.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 (1)學校衛生管理機構 | |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任務 | ||
3.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 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職責 | |
十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1.概述 | 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
2.衛生管理 | (1)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 |
(2)飲用水供水單位的管理 | ||
3.衛生監督 | (1)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 | |
(2)飲用水污染及處理 | ||
4.法律責任 | 供水單位的法律責任 | |
十三、藥品管理法 | 1.概述 | 藥品的范圍 |
2.藥品管理 | (1)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 |
(2)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 ||
3.藥品監督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 |
4.法律責任 | 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 | |
十四、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1.概述 | (1)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 |
(2)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 ||
(3)風險評估的要求 | ||
2.監督檢查 | (1)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 |
(2)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公布與通報 | ||
十五、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 1.概述 | 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 |
2.碘鹽的加工、運輸和儲存 | 碘鹽包裝的要求 | |
3.碘鹽的供應 | (1)碘缺乏地區范圍的劃定 | |
(2)碘鹽供應的要求 | ||
十六、精神衛生法 | 1.概述 | (1)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管理機制 |
(2)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 | ||
2.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 醫務人員對就診者的心理健康指導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 (1)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 |
(2)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原則 | ||
(3)精神障礙的診斷 | ||
(4)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 | ||
(5)精神障礙的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 | ||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 | ||
(7)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實施 | ||
(8)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的要求 | ||
(9)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歷資料及保管 | ||
(10)心理治療活動的開展 | ||
4.精神障礙的康復 | (1)醫療機構精神障礙康復技術指導 | |
(2)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 | ||
5.法律責任 | (1)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法律責任 | |
(2)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 ||
(3)從事心理治療人員的法律責任 |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