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分類
1、第一類疫苗
(1)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2)省級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4)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類疫苗: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3、疫苗的包裝標識
《條例》第 13 條規定,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人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有關事項的具體要求如下:
(1)目前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預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2)“免費”字樣應當標注在疫苗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字樣顏色為紅色,宋體字,大小可與疫苗通用名稱相同。
(3)“免疫規劃”專用標識應當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裝的頂面的正中處。
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兒童免疫程序
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使用原則
一、起始免疫年(月)齡: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劑次的接種時間,是指可以接種該劑次疫苗的最小接種年(月)齡。
二、兒童年(月)齡達到相應疫苗的起始接種年(月)齡時,應盡早接種。
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補種通用原則
未按照推薦年齡完成國家免疫規劃規定劑次接種的14歲以下的兒童,應盡早進行補種,在補種時掌握以下原則:
1.對未曾接種某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兒童,根據兒童當時的年齡,按照該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下文對該種疫苗的具體補種原則中規定的疫苗種類、接種間隔和劑次進行補種。
2.未完成國家免疫規劃規定劑次的兒童,只需補種未完成的劑次,無需重新開始全程接種。
3.應優先保證兒童及時完成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全程接種,當遇到無法使用同一廠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種情況時,可使用不同廠家的同品種疫苗完成后續接種(含補種)。疫苗使用說明書中有特別說明的情況除外。
四、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同時接種原則
1.不同疫苗同時接種:現階段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補種原則同時接種,兩種及以上注射類疫苗應在不同部位接種。嚴禁將兩種或多種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內接種。
2.不同疫苗接種間隔:兩種及以上國家免疫規劃使用的注射類減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時接種,應間隔≥28天進行接種。國家免疫規劃使用的滅活疫苗和口服脊灰減毒活疫苗,如果與其他種類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包括減毒和滅活)未同時接種,對接種間隔不做限制。
3.如果第一類疫苗和第二類疫苗接種時間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證第一類疫苗的接種。
五、流行季節疫苗接種建議
國家免疫規劃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預防接種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節)開展常規接種,或根據需要開展補充免疫和應急接種。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