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21年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考風考紀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報名點、轄區內各醫療衛生單位:
根據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的統一安排,2021年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將于2021年6月10日-6月23日舉行,重慶考區沙坪壩考點臨床類基地設在陸軍軍醫大學(大坪醫院)、中醫類基地設在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該考試系國家級考試,涉及廣大醫務人員的切身利益,為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現就加強考生考風考紀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考風考紀宣傳教育
(一)各報名點接到本通知后,請立即轉發至轄區內各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衛生單位務必及時組織本單位考生認真學習本通知精神及《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有關內容,教育考生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參考。
(二)各有關單位要在考試前公示《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并通知考生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提前做好應考準備,攜帶必要證件和物品,按時按規參加考試。
二、嚴格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考試過程中考點要加大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監控力度,及時制止考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考生違紀違規行為一旦發現并經核實,考點將嚴格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各報名點、各醫療衛生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考生考風考紀教育工作,并將此項工作與本地區、本單位政風行風建設相結合,認真組織,責任到人,確保今年各項考試工作嚴肅和公正的完成。
附件:
1.《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醫師資格考試重慶沙坪壩考點
2021年5月28日
附件一: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節選)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4號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4年8月10日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涂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發現并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并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不再予以注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并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考試作弊入刑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醫師資格考試是法律明確界定的行業資格準入考試,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考試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屬國家機密。
請廣大考生遵紀守法,誠信考試,共創和諧、公平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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