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上報名時間: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24時。逾期不予補報。
二、考生網上報名前,須仔細閱讀考生承諾相關條款,點擊“同意”后,方可繼續報名。
三、考生填寫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編碼、畢業院校、學歷、學制、專業、試用機構名稱等,軍隊考生建議使用身份證報名,港澳臺考生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應真實、準確、有效,所填信息將用于醫師資格考試和醫師注冊管理,務必認真填寫。
考生填報身份證明信息屬無效證件的(如過期),報名無效。
四、考生須妥善保管個人用戶名及密碼,因個人原因泄漏導致報名信息被修改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如密碼遺失,考生可通過郵箱找回密碼。
五、其他報名要求:
(一)申請參加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須符合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二)申請短線醫學專業加試的考生須符合臨床執業醫師報考條件,且在院前急救或兒科崗位工作或試用。
(三)單位隸屬為軍隊、武警和公安部所屬邊防、消防、警衛現役的考生,可以申請軍事醫學內容加試。
(四)香港非大陸學歷考生現場審核考點為深圳;澳門非大陸學歷考生現場審核考點為珠海;臺灣非大陸學歷考生可自愿就近選擇考點進行現場審核。
六、網上報名成功后,考生須打印《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成功通知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考點進行現場資格審核。現場資格審核時間以所在地考點通知為準。
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現場資格審核、確認報名信息、繳納考試費用的,報名無效。
七、考生現場資格審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成功通知單》。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須在報考有效期內)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過期的,可使用臨時身份證報名,但需盡快完成換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士兵(官)證、軍隊學員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港、澳、臺考生)、護照(外籍考生)。
(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非大陸學歷考生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認證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考生試用(或實習)機構出具的《醫師資格考試試用期考核證明》,臺、港、澳和外籍考生還須提交《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實習申請審核表》或《外籍人員參加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實習申請審核表》。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考試的,還須提交執業助理醫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執業期考核證明》(如在執業注冊過程中有變更記錄,導致注冊時間不滿足報考年限的,須提供首次執業注冊證明)。
(六)工作單位是醫療機構的,還須提交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七)報考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須提交《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八)應屆畢業生還須填寫《應屆醫學專業畢業生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承諾書》。
(九)軍隊現役考生須提供軍隊相關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出具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審核同意報考的證明。
(十)考生近期(6個月內)小2寸白底證件照,文件小于40kb ,格式jpg。
(十一)考區、考點規定的其他報名材料。
八、通過現場資格審核的考生須認真核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上個人信息并簽字確認,一經簽字確認不得更改!該信息將用于醫師資格考試和醫師注冊管理,因考生個人原因導致信息錯誤的,不予修改!
九、偽造或提供虛假報名材料的考生,一經核實,將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十、如有其他疑問,請咨詢所在地考點。
醫師資格考試考生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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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報考參加2019年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我已閱讀并知悉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規則》、《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的分數公布》等醫師資格考試相關文件和規定。現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一、承諾報名填報的個人信息、提交的報名相關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二、服從考試組織安排,接受工作人員報考期間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承諾報考過程中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如違反上述承諾,愿按規定接受處理,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應后果。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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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第一條 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 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并于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 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臺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臺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 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并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第六條 學歷審核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于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方向)、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于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 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 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 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 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 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 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后,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準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并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 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1.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第七條 臺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號)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和《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同時廢止。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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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管理,規范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障考試公平、公正,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對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及考點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和監督管理。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結果的分析和管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的指導和信息管理,并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全國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工作的相關情況。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考區、考點的考試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分別負責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涂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發現并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并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不再予以注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并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第三章 命審題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命審題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命審題及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審題人員應當履行以下保密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屬國家秘密的醫師資格考試試卷、試題內容;
(二)凡有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考試的,應當主動回避,不得參加當年命審題和組卷工作;
(三)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承諾書》;
(四)不得參與和考試有關的應試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命審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應當停止其參加命審題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命審題工作崗位:?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參與和醫師資格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的;
(十四)未經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批準,在聘用期內參與編寫、出版醫師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考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單位或者崗位:
(一)為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或者違規修改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轄區內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通過提示或者暗示幫助考生答題的;
(五)擅自將試題、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帶出考室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使用、銷毀考試材料的;
(八)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標準考室的雷同率達到60%的;
(九)評閱卷人員造成卷面成績明顯錯誤,成績錯誤試卷數量占其評卷總量1%以上的;
(十)與考生或者其他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幫助考生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一)具有應當回避考試工作的情形但隱瞞不報的;
(十二)利用考試工作便利,進行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誣陷、打擊報復考生或者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
(十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違反考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點的考試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考試組織管理混亂、違紀違規現象突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
考點違紀違規現象嚴重,影響惡劣的,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考試的資格,責令整改,在2年內不得承辦考試工作,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考試工作人員外,其他有關人員有干擾考試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違紀違規證據。
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由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共同填寫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記錄單》。記錄單內容包括: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及現場處理情況。記錄單填寫完成并經考試工作人員簽字后,應當及時報考點主考簽字認定。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將記錄內容和擬處理意見告知被處理人。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紀違規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出具全國統一樣式的《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并按要求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 考點考試機構負責匯總考點各考場違紀違規情況,并及時報送考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考生的處理決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除當年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后,應當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現的不當處理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糾正,也可以要求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監督管理,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第二十條 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在試題命制、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或者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人、考點主考、評卷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規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將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時告知被處理人。
被處理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或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國家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并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提供在醫師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的相關信息。
考區考試機構應當匯總本轄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分別報送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納入考生個人信息庫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命審題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當年考試,是指考生當年從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至考試所有測試內容完成的全過程。
考站或者考試單元,是指進行實踐技能考試或者醫學綜合筆試時,將考試分成的不同階段。實踐技能考試中稱為考站,醫學綜合筆試中稱為考試單元。
考生,是指根據《執業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考試辦法,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
命審題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命題、審題、組卷的專家和工作人員。
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考試機構,是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負責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考區和考點,是指為進行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劃定的考試管理區域。考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區域;考點指地或者設區市所轄區域。
考場,是指醫師資格考試實施的具體場所,一般指學校、醫院等。
考室,是指考場內實施醫師資格考試的獨立區域,如教室、診室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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