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據此規定“學歷審核”內容如下: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1.專業要求:
(1)西醫專業、中醫專業不能互相報考;
(2)西醫專業中的臨床、口腔、公衛類別不能互相報考;中醫專業中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師承和確有專長類別不能互相報考,已取得助理資格證書的可繼續報考執業資格;
(3)中醫院校中的西醫專業不能報考西醫類別,能提供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文件的除外。
2.類別要求:
(1)報考類別與試用期崗位類別必須一致;
(2)取得助理醫師資格后使用第二學歷報考執業醫師的,專業必須一致;
(3)五官專業可根據實際工作經歷和崗位選擇報考臨床類別和口腔類別,但助理升執業時不能變更類別;
(4)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可以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并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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