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法基本原則:衛生保護原則、預防為主原則、公平原則、患者自主原則、保護社會健康原則。
2.衛生保護原則:時刻將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益放在首位。
3.預防為主原則:我國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政策。
4.公平原則:保證每個社會成員普遍能得到衛生保健。
5.衛生法的作用:維護社會衛生秩序;保障公共衛生利益;規范衛生行政行為。
6.衛生民事責任的特征:主要是財產責任;是一方當事人財另一方的責任;是補償當事人的損失;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7.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等(經濟損失,公司,個人)
8.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9.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3)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
10.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11.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注冊。
12.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13.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24.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25.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用藥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6.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
27.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28.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29.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3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內容來源: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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