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允許醫學專業高校畢業生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意見》(國衛基層發〔2020〕11號)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1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5〕6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注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方可在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者,不得執業。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的監督、管理和備案審核工作。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六條 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醫學畢業生,且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中臨床、中醫類別報名專業的人員,可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考慮縣域鄉村醫生配備數量、崗位空缺、人員退出及人才培養計劃,確定新招聘鄉村醫生崗位數量和執業地點并公開發布,組織開展招聘工作、擇優錄用。錄用人員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第八條 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學歷證明;
(三)鄉鎮衛生院或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九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省衛生健康委統一印制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一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申請再注冊的條件根據國家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更不得仿制。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領或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立即報告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的機構應當在15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由原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經過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其執業范圍已加注全科醫學專業的,以及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五)中止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滿2年的;
(六)《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的2年定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仿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為的;
(八)新招用大專以上學歷醫學畢業生在5年注冊期內未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
(九)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未返聘的。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的機構應當在15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辭退、解聘、開除;
(三)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聘用機構未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追究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不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在原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然后到變更的執業地點重新注冊。
第十八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在擬變更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第二十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重新注冊、執業再注冊和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以及“放管服”有關要求,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理效率,減少重復證明材料。對提交的證明材料應妥善保存,做好存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執業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示5日,報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總,自公示結束之日起20日內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和變更注冊的,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反映,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考核辦法》,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組織做好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和地方實際,制定本地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對因機構職能調整,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職能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同級衛生健康部門依據職責,協助做好工作銜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7日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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