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1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須知
一、網上報名時間:2021年1月6日起至21日,考生根據試用期醫療機構所在考點,登錄“國家醫學考試網”(www.nmec.org.cn)報名,不得跨考點報名。
二、現場確認時間:2021年1月25-2月8日(節假日除外)。
三、現場確認點及受理范圍:
1、市區點:0554-6674830 市衛生健康委6樓會議室(洞山中路16號),受理范圍為部分市管醫療機構(名單見下表),及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轄區內區管醫療機構考生。
2、鳳臺縣點:0554-8626801 鳳臺縣衛生健康委403室,受理范圍為鳳臺縣、毛集區轄區內醫療機構考生。
3、壽縣點:0554-4022698 國投大廈三樓壽縣衛生健康委辦公室,受理范圍為壽縣轄區內醫療機構考生。
4、田家庵區點:0554-2698453 田家庵區政務服務中心衛健委窗口,受理范圍為田家庵區轄區內區管醫療機構考生。
5、潘集區點:0554-4989156 潘集區政府709室,受理范圍為潘集區轄區內醫療機構考生。
四、現場確認及考點審核時間安排:
1、現場確認
(1)市區:1月29日-2月4日期間,具體安排如下:
1月29日上午:市婦幼保健院、市療養院、馬山醫院、市職防所、市中醫院、市疾控中心;
1月29日下午:市二院、市三院、衛校附院、市中心血站、華健醫院、淮化醫院;
2月1日上午:市一院、市四院、謝一醫院、新莊孜醫院、和睦婦產醫院;
2月1日下午:東方腫瘤、礦職防院、佳樂婦產醫院、中山醫院、廣濟醫院;
2月2日上午:朝陽醫院、新康醫院、交通醫院、澤明眼科醫院、現代醫院;
2月2日下午:新華醫院、李郢孜醫院、田東醫院、康寧醫院、濟仁醫院、晨光眼科醫院;
2月3日上午:東方總院、濟民醫院、華廈眼科醫院;
2月3日下午:大通區轄區內區管醫療機構;
2月4日上午:八公山區轄區內區管醫療機構;
2月4日下午:謝家集區轄區內區管醫療機構。
(2)縣區:鳳臺縣、壽縣、田家庵區、潘集區現場確認須于2月4日前完成,具體時段由各現場確認點自行安排。
2、考點審核
2月5日:市考點對鳳臺縣點上報的報名材料進行考點審核;
2月6日:市考點對壽縣點上報的報名材料進行考點審核;
2月7日:市考點對田家庵區點上報的報名材料進行考點審核;
2月8日:市考點對潘集區點上報的報名材料進行考點審核;
注:以上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資格初審,集中整理,統一報送。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現場審核的,一律不予補報。
五、考生現場審核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網上成功通知單(報名系統打印)。
2、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報名點或考點現場確認后進入報名系統打印)。申請表中相關內容,一經考生簽字確認后不得修改。
3、2021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信息核對確認表。
4、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其中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專業型研究生還需提供專業學位證書。如考生畢業證書原件丟失或損壞的,大專學歷及以上的可以聯系畢業學校出具“畢業證明書”代替畢業證書,中專學歷的可以使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歷證明書”代替。
6、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應屆畢業生還需填寫《應屆醫學專業畢業生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承諾書》。
7、具有助理資格報考執業醫師的,須提供助理資格證和助理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同時在注冊證書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如在注冊過程中有變更記錄的,須提供首次注冊證明。
8、試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9、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須提供省中醫藥管理局發的師承和確有專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10、申請參加加試的考生需提供《2021年度醫師資格考試短線醫學專業加試申請表》。
11、畢業證和資格證書等與現有身份信息不符的考生,需提供身份信息佐證材料。
12、各報名單位及縣、區現場確認點需同時上報考生畢業證、資格證、執業證照片,《考生信息匯總表》電子版(統一excel版)及紙質蓋章版一式兩份。
備注:
1、考生報名上傳照片要求: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現場審核時信息一經簽字確認,不得更改。因個人信息填報錯誤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2、現場確認后,考生登錄國家醫學考試網(www.nmec.org.cn)查詢繳費時間,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網上繳納實踐技能考試費(務必牢記訂單號),實踐技能考試成績公布且成績合格者,再進行網上繳納綜合考試費,在規定時間內未繳納考試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
3、考生在現場審核提交材料時,務必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如考生在報考過程中提交任何虛假材料,一經確認將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給予禁考三年的處理。尤其是考生持假畢業證書報考的,無論本人是否具有真實學籍,都將按照“使用虛假材料報名”進行處理。對在考試報名過程中,出具虛假證明的醫療機構也將按照《安徽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皖衛醫〔2016〕31號)的規定,記入不良記分。
淮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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