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強化保障 規范執業《醫師法》3月1日起實施
《執業醫師法》實施以來,隨著衛生健康事業不斷推進,醫療服務方式和醫療管理模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對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執業醫師法》進行全面修訂,頒布實施《醫師法》,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醫師法》共計7章67條。立法目的是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醫師法》頒布實施,從法律層面加強醫務人員待遇保障,有利于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社會氛圍。
近年,國家注重為廣大醫師創造更好條件、營造更好環境,讓醫務工作者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執業醫師法》到《醫師法》,不但強調醫師執業行為要規范,而且更強調醫師合法權益也要保護。
《醫師法》總則第一條以“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開頭,體現了對醫師職業的尊崇。增加“保障措施”專章,細化了保障條款,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特殊崗位及邊遠地區工作津貼等保障措施、行業自律等方面對醫師權益保障作出規定。
比如,《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醫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同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
《醫師法》以“保障醫師合法權益”為先,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也是其重要內容之一。深化醫改實施以來,多部門聯動,建立完善了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三階段,連續統一的醫師教育培訓體系。《醫師法》將這一體系做了進一步鞏固強化,尤其對學歷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該法規定,專科學歷工作滿一年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二年以及本科學歷工作滿一年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刪除了《執業醫師法》中“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可以考取執業醫師資格”的規定。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
醫師的互聯網診療執業行為,在該法中也得到明確規范。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但不能用于首診。
在規范醫師多點執業方面,《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該法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醫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機構報告: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發現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發現假藥或者劣藥;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疫情防控相關措施方面,《醫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從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流行病學調查、職業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工作。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與臨床醫學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對臨床醫師進行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方面業務培訓,對公共衛生醫師進行臨床醫學業務培訓,完善醫防結合和中西醫協同防治的體制機制。
在中醫醫師培養方面,《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同時,《醫師法》明確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該法提出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在人才隊伍建設上強調中西醫相互學習,貫徹落實中西醫并重的發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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