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下稱《醫師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醫師法》帶來了哪些值得關注的亮點?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保障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醫師法》第三條
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規范,提高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解讀:《醫師法》規定醫師人格尊嚴應當受到社會尊重,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義。患者或其家屬或其他社會人員,應當尊重醫師依法執業,不得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甚至人身安全。對于侵犯醫師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醫師法》還增加了一節“保障措施”,規定了薪酬待遇、休息權等具體內容,以期更好地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
02設立醫師節,推動社會形成尊醫重衛的氛圍
《醫師法》第五條
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
解讀:設立“中國醫師節”,是對廣大醫師不忘初心、救死扶傷的致敬,也是對醫師奮發向上的激勵。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并規定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愛護醫師,弘揚先進事跡,加強業務培訓,支持開拓創新,幫助解決困難,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
03提升最低學歷要求,注重醫師隊伍高質量培養
《醫師法》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一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二年。
《醫師法》第六十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通過參加更高層次學歷教育等方式,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內取得中等專業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制定。
解讀:《醫師法》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由中專提升到大專,這是基于我國醫學教育水平和醫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升而作出的修改。于此同時,《醫師法》在第六十四條中規定了在法律施行前后的一定時間內取得中等專業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醫師法》為取得中專學歷的人員保留了在一定時間內獲得醫師資格的過渡期。
04明確相關規定,中醫可開西藥
《醫師法》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解讀:《醫師法》為西醫師開中藥和中醫師開西藥打開了大門,中醫醫師可使用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可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必須以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為前提,同時中醫醫師必須是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
05推進多點執業,鼓勵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醫師法》第十五條
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解讀:為推動醫療資源流動,緩解基層醫療的人才和技術困境,促進優質人才資源融合,《醫師法》吸收了之前出臺的一系列多點執業的政策規定,將之前出臺的好政策上升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醫師享有的多點執業權利,通過法律引導的方式鼓勵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06明確可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情形,便于相關工作開展
《醫師法》第十八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到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醫師從事下列活動的,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
(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
(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
(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
解讀:《醫師法》在變更注冊的條款中新增了無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三種情形,有助于救援工作的開展、促進醫師間的合理交流,為醫師在特定情形下進行診療活動提供了合法性依據。
07明確緊急救助權、保障施救人合法權益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在醫療機構內,《醫師法》規定,“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在醫療機構外的公共場所,國家鼓勵醫師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只要是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不僅有利于緊急救治患者,也為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的救治行為提供法律保障。
08規范超說明書用藥,加強用藥管理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
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
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
解讀:本條在法律層面上賦予了在特定條件下超說明書用藥的合法性。根據本條規定,超說明書用藥需要符合如下條件:一是處于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二是醫師須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三是藥品說明書中雖未明確,但藥品用法具有循證醫學證據。前述三個條件中,最為核心的應是超說明書用藥具有循證醫學證據。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