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一)招生錄取的原則和依據
1、普通高中招生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志愿、擇優錄取的原則。
2、普通高中錄取的主要依據是:①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成績,包括文化科目考試成績、體育考查考試成績、信息技術考試成績、物理和化學實驗操作成績,滿分650分;②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包括基礎性發展素質評價、綜合實踐與創新活動評價);③初中畢業生創新實踐成果評價結果。
(二)招生計劃及指標分配
1、招生計劃確定。公辦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教育廳相關精神、高中教育發展規劃和各學校實際培養能力等情況研究確定,由市教育局統一下達。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學校提出申請,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教育局備案。中等職業學校一律不得舉辦綜合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門不予批準下達職業學校綜合高中招生計劃,對擅自招收的綜合高中學生不予注冊普通高中學籍。
2、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省級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計劃中的公助生名額一次性全部分配到初中學校,具體分配辦法由生源地主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衡水中學面向衡水市市轄區招生計劃中的公助生指標分配工作由桃城區教育局負責。5月15日前,各縣(市、區)要將名額分配結果及分配辦法一并報市教育局備案,由市教育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提倡各縣(市、區)將其它優質高中公助生指標分配到初中學校,具體辦法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3、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標生原則上只用于錄取本地各初中學校劃片招生范圍內的在籍在校應屆初中畢業生(學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級三個學年均在本校學習);對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正常轉學、休學以及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回戶籍所在縣(市、區)參加升學考試的考生,其資格認定辦法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
4、在實施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標分配到校辦法時,要嚴格程序,公開過程,防止弄虛作假現象。為確保錄取指標生工作順利進行,各初中學校要在5月15日前,將參加升學考試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創新實踐成果評價兩項成績進行整理,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如無異議,學校應于升學考試前將考生的這兩項成績統一上報上級招生考試機構,作為普通高中錄取時的依據。
(三)招生對象和范圍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對象為2012年應屆初中畢業生。各縣(市、區)屬公辦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一律在本縣(市、區)范圍內招生;市直高中學校招生辦法另定。經市教育局認定的特色高中和體教結合基地校,經市教育局批準,可在完成下達計劃的基礎上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但特長生計劃不得超過統一下達計劃的5%。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高中優先面向所在縣(市、區)范圍招生,經辦學審批機關批準,可擴大到全市范圍招生。
(四)報名和志愿填報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各初中學校畢業生升學考試報名和普通高中錄取資格審查。考生報名須具備下列條件:
1、2012年應屆初中畢業生;
2、具有本縣(市、區)常住戶籍且與法定監護人戶籍一致;
3、具有初中正式學籍。
4、畢業考試各項成績合格;
5、基礎性發展素質評價七個維度均達C(合格)以上,綜合實踐與創新活動評價達C(合格)以上。
符合報名條件的初中畢業生一律到戶籍所在縣(市、區)報名參加中考。本縣(市、區)初中學校在籍學生,由所在學校集體辦理報名手續,報名時必須交驗戶口本和學籍卡。在非戶籍所在縣(市、區)就讀的借讀生回戶籍所在縣(市、區)報考,除交驗戶口本和學籍卡外,還須交驗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檔案(包括學籍表、學籍卡、成長記錄袋、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書等),并加蓋就讀學校所在地縣級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審查合格后,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到招生部門報名。
升學志愿必須由考生自主填報,各地各學校有責任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任何部門、學校和教師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和誤導學生填報志愿。普通高中志愿按錄取批次在考試前填報,每個批次限考生填報一所學校,不設調劑志愿。其它學校志愿按市招生辦有關規定填報。
(五)招生錄取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市直中學招生錄取工作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1、招生錄取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首先依據學校辦學水平確定轄區內各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批次,然后根據各學校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在具有錄取資格的考生中按升學考試總成績,按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錄取時先錄取公助生,再錄取擇校生。若出現考生分數并列,則比較其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優先錄取A等級多的學生,如仍并列,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分數高的優先錄取。省級示范性高中指標分配生,在劃定的最低錄取分數線內,按各初中學校分配名額和考生成績在志愿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指標分配生基準錄取分數線按招生計劃在全部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截取,最低錄取分數線原則上在基準分數線下降50分。如果縣城(市區)和鄉鎮初中學校上線考生人數不足分配名額數,其剩余名額則首先分別在縣城(市區)和鄉鎮學校考生中錄取。
2、試行多樣化的招生辦法。各普通高中學校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實行招收音樂、美術、體育、播音主持、信息技術、科技活動等特長生和推薦優秀生的政策,招生計劃須由學校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特長生和推薦優秀生招生計劃一般不得超過教育行政部門統一下達招生計劃的5%,由錄取學校按有關規定確定公助生或擇校生。高中學校招收特長生和推薦優秀生要單獨制定實施方案,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不得單獨舉行文化課考試,且不得擴大招生范圍。
推薦優秀生錄取的主要資格和程序是:在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或與其它部門聯合舉辦的創新評獎活動中,獲得個人三等獎以上獎項,有獲獎證書、作品和表彰文件,并經畢業初中學校校長、班主任和指導教師聯名推薦。錄取辦法由招生學校按照政策要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教育行政部門監督下組織實施。
3、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時,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對各類優惠照顧考生的照顧性加分政策。
4、新生學籍注冊。各地各學校錄取結束后,各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規定通過“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網絡平臺”及時注冊新生學籍,市教育局將嚴格按照下達的招生計劃和有關政策審核學籍。
八、實施保障
為嚴肅考風考紀,規范高中招生秩序,維護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確保初中畢業與升學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各縣(市、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幾項工作制度:
1、實行中考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中考中招工作的主要責任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領導,一把手作為第一責任人,在考試、閱卷、登統、錄取期間必須親臨現場,全程指揮。報名資格審查、考務、閱卷、登統、錄取等工作由主管招生和基礎教育工作的副局長具體負責。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周密細致的實施方案,明確職責,責任到人,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凡在考試、閱卷、登統、錄取過程中發生試題泄密、集體舞弊、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事故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2、規范招生行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擅自增加和縮減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
(2)不準在規定時間前提前組織招生考試。
(3)不準擅自改變考生報名和錄取資格等有關政策;
(4)不準在媒體和社會上作虛假不實的招生宣傳。
(5)不準初中學校和個人為高中學校有償招生。
(6)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學生報考志愿。
(7)不準錄取已被其它學校按政策錄取的學生。
(8)不準將中考報名及成績數據庫交給任何學校。
(9)不準高中學校自定錄取標準和自行錄取。
(10)不準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
對違反上述規定招收的學生,市教育局不予審核注冊學籍,誰招生誰負責、誰處理善后問題。
3、普通高中招生實行“陽光工程”
(1)嚴格執行“三限”政策。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的政策,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擇校生比例和降低最低錄取分數線。要規范收費程序,公辦高中收取擇校費必須有主管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單據,并按規定將收費及時繳納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公示制度。為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政管理和社會監督的作用,防止各類違規違紀事件發生,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公示制度。升學考試報名資格、招生計劃、指標分配、錄取分數和時間、程序等各個關鍵環節,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考試收費標準,特長生和推薦優秀生的招生錄取辦法、程序、結果等,都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示,實行“陽光運作”,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與支持。
(3)誠信制度。各縣(市、區)要建立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學業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參與閱卷、綜合素質評價、招生錄取、推薦優秀生的有關人員和責任人,要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
(4)培訓制度。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措施,保證每位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地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評價能力,確保評定結果的權威性與可信度。
(5)監督制度。紀檢監察、教育行政等部門應對綜合素質評價、學業考試及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包括考試費用的收取與使用等進行監督,實行領導責任制。同時應有相應措施,如設立咨詢、監督、投訴電話等,實行社會監督。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于綜合素質評價、學業考試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紀檢監察、教育行政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答復。
4、切實加強初中階段教學管理,規范教學行為。各縣(市、區)要堅持把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工作落到實處。不得亂編、濫印、亂訂各種復習資料;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課程;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預選或讓學生提前離校。要確保九年義務教育完成率。因初中畢業考試、升學考試實行“兩考分離”,所以,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本縣(市、區)、本校2012年初中三年級學生全部按時完成學業,并參加畢業考試,同時要對不準備升學的畢業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和就業指導教育。嚴禁給學校和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歧視、排擠后進學生,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參加中考。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5、各縣(市、區)要積極探索利用計算機及網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初中生綜合素質及學業考試評價的文檔電子化管理系統,真正實現分學期、分學年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與創新實踐成果評價情況、學業考試考查成績等信息從學校基層的數據采集、錄入、管理、查詢、統計、分析、上報整個過程的計算機管理。
在貫徹執行本文件過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斷研究和解決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注意總結積累經驗,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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