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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一)
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同日,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的公告,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管理人收到以下債權申報:
(1)A公司曾為甲公司的50萬元銀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2016年3月,因甲公司無力償還借款,A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銀行支付50萬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報50萬元借款本息的債權。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萬元借款未還。C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但尚未承擔保證責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報60萬元借款本息的債權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額債權的申報。
(3)甲公司的關聯企業乙公司也進入破產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對D公司負有70萬元的連帶債務。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報70萬元債權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報該70萬元債權。
(4)甲公司長期拖欠E公司貨款,累計20萬元。E公司申報20萬元本息的債權。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報后,審查了A、B、C、D、E五家債權人的相關資料,認為E公司主張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未將E公司申報的債權編入債權登記表。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
(1)【題干】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最短期限和最長期限分別是多少?
(2)【題干】甲公司管理人對A公司申報的50萬元借款本息債權應否確認?并說明理由。
(3)【題干】甲公司管理人對C公司申報的60萬元借款本息債權應否確認?并說明理由。
(4)【題干】甲公司管理人對D公司申報的70萬元債權應否確認?并說明理由。
(5)【題干】甲公司管理人不將E公司債權編入債權登記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二)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匯票,以支付所欠貨款。匯票到期日為2017年8月10日。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
3月1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并在匯票上注明:“票據轉讓于工程驗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裝修工程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未能通過驗收。
4月10日,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用于購買辦公設備,并在匯票背書人欄內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5月10日,戊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詢服務費用,但未在匯票背書人欄內記載庚公司名稱。
8月15日,庚公司持該匯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庚公司名稱未記載于匯票被背書人欄內為由拒付。庚公司在匯票被背書人欄內補記本公司名稱后,再次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自行補記不具效力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絕。其中,丙公司的拒絕理由是,丁公司在匯票背書人欄內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乙公司的拒絕理由是,丙公司的裝修工程未通過驗收,不符合乙公司在匯票上注明的轉讓生效條件。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A銀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題干】A銀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題干】丙公司拒絕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題干】乙公司拒絕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三)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擬向中國證監會(簡稱“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簡稱“IPO”)的申請。為解決公司應收賬款余額過大問題,順利實現上市目標,甲公司董事長趙某決定通過外部借款、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沖減應收賬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間,甲公司通過上述方式虛構回收應收賬款1.5億元。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證監會《關于核準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復》。3月,甲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間應收賬款回收情況的虛假財務數據。乙會計師事務所為甲公司IPO提供審計服務并開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書。丙律師事務所為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出具法律意見書,其中載明“根據上市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本所律師核查,……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2014年12月22日,投資者錢某以每股16.5元的價格買入甲公司股票1萬股;2015年3月10日,錢某以每股14.3元的價格賣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繼續持有。
2015年7月,證監會啟動對甲公司違法行為的調查。經查,乙會計師事務所在對甲公司2012年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進行審計時,向甲公司46家客戶發出詢證函,有30家客戶未回函,會計師僅對其中4家進行了替代測試;丙律師事務所則未對甲公司為減少應收賬款而偽造的重大借款合同進行核查、驗證。證監會還查明,趙某存在假借其他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個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計借款金額達6000萬元;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該事項。
另外,在接受證監會調查過程中,甲公司董事孫某稱:“公司都由董事長趙某說了算,我平時對公司事務不怎么關注,對公司會議只是例行參加,只負責簽字。”
2016年7月7日,證監會對甲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7月14日,甲公司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復牌交易。投資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價格買入甲公司股票2萬股,之后甲公司股價持續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價格將持有的2萬股股票全部賣出。
投資者錢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價格賣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復牌交易30個交易日后,證券交易所暫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
(1)【題干】趙某應否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財務數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并說明理由。
(2)【題干】乙會計師事務所應否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財務數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并說明理由。
(3)【題干】丙律師事務所應否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財務數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并說明理由。
(4)【題干】趙某從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5)【題干】孔某“平時對公司事務不怎么關注,對公司會議只是例行參加,只負責簽字”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6)【題干】證券交易所終止甲公司上市的決定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7)【題干】投資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并說明理由。
(8)【題干】投資者錢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其于2015年3月10日和2016年7月25日兩次賣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資損失?并分別說明理由。
(四)
2016年3月,甲公司因業務需要分別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購買絨布面料和絲質面料。為籌措面料采購資金,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合同,約定,借款50萬元,借期為自放款日起1個月,利率4%。借款合同簽訂當日,丁銀行預先扣除相應利息后發放貸款48萬元。戊公司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證,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屬于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甲公司和乙公司絨布面料買賣合同約定:面料總價40萬元,乙公司交付絨布面料3日內一次付清;合同簽訂次日,甲公司給付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如數給付定金,后因絨布面料價格上漲,乙公司要求加價,被甲公司拒絕,最終,乙公司比約定交貨日期遲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貨。此時,甲公司因無原料投產,不能向買方按時交貨,訂單已被原買方取消。甲公司為此遭受損失19萬元。鑒于乙公司的履行已無意義,甲公司拒絕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適用定金罰則由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共20萬元,并賠償全部損失19萬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絕賠償19萬元損失,要求甲公司收貨并支付貨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絲質面料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購買絲質面料100匹;甲公司應在收貨后10日內檢驗面料質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質量檢驗后3日內支付價款。甲公司收貨后,由于業務繁忙,至收貨后的第12日才開箱驗貨,發現面料質量存在問題,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絕。驗貨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發,絲質面料全部毀損。
甲公司未能按期償還丁銀行借款。丁銀行要求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為甲公司還本付息。戊公司拒絕,理由是:(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銀行應先就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要求:
(1)【題干】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絨布面料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2)【題干】根據定金罰則,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還20萬元?并說明理由
(3)【題干】適用定金罰則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賠償全部損失19萬元?并說明理由。
(4)【題干】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丙公司的絲質面料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5)【題干】絲質面料遭山洪毀損的損失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6)【題干】甲公司與丁銀行借款合同約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應向丁銀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別說明理由。
(7)【題干】戊公司關于“丁銀行應先就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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