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本小題10分。)
2018年9月3日,債務人甲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10月15日,債權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針對甲公司破產申請。甲公司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理由是:(1)甲公司的賬面資產大于負債,只是難以變現,不構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乙公司未預先繳納訴訟費用,不應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調查甲公司財產狀況時發現:當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購買起重機5臺,總金額50萬元,約定分兩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價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機的所有權。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時,甲公司已經收到5臺起重機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經支付價款總計40萬元。11月3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起重機買賣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
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萬元起重機價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拒絕。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機。
此外,當年8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購買原材料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發貨,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貨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貨款時發現,甲公司破產案件已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該批貨物。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甲公司關于“其賬面資產大于負債,只是難以變現,不構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異議是否成立?
(2)【題干】甲公司關于“乙公司未預先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不應立案”的異議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題干】管理人是否有權以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拒絕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萬元起重機價款?并說明理由。
(4)【題干】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拒絕付款的情況下,丙公司是否有權收回起重機?并說明理由。
(5)【題干】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取國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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