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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部成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條財政部考委會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財政部考委會的決定,處理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埔陨蠈W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因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继幚砥谙尬礉M者。
第六條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忌谕ㄟ^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范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七條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
第八條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需要交納考試報名費。報名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條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地方考辦通知應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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