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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法》
1.教材差錯更正
(1)教材第72頁“(五)其他實施妨害企業管理秩序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中1、3涉及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容應更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具體更正如下:
1.阻礙企業領導干部依法執行職務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不夠刑事處罰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 .行為人擾亂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企業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且不夠刑事處罰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教材第179頁正數第19至20行“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應為“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3)教材第213頁倒數第4行“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公開發行股票”應為“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4)教材第226頁“(二)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應為“(二)基金管理人”。
(5)教材第362頁正數第3行“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應為“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
2.教材相關問題
(1)問:教材第18頁關于訴訟時效的第二段: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是消滅實體權利。但后面的那個規定又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作何理解?(也有人認為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仍然有請求權,也就是仍然可以起訴)。
答:我國的《民法通則》采勝訴權的消滅論,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勝訴權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勝訴權消滅以后,實體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只是該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成為一種自然權利。此時,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接受。如果義務人以自己不知道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問:教材第32頁講述“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這里的兩個以上包不包括兩人?書中其它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
答:這里的兩個以上包括兩人。“以上”、“以下”及“以內”都是法律規定的數字范圍。稱“以上”、“以下”及“以內”者均連本數在內。
(3)問:教材第99頁第二段最后一句:“在這些國家,公司分為商事公司和非營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屬于企業。”請問商事公司是什么樣的公司?
答:商事公司是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
(5)問:教材第379頁,信用卡的風險控制指標的(4)“月均透支余額 ”與“月均總透支余額”的區別是什么?
答:透支余額是指當月尚未清償的透支余額。“月均透支余額”是指《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發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月均總透支余額是指不管何時發生的、不論多長時間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償的透支余額。
(6)問:教材第397頁,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屬于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而第392頁倒數第5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我認為兩種說法相矛盾。
答:第397頁第一段講述的意思是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之外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這與第392頁倒數第5行“QFII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并不矛盾。
(7)問:教材第404頁,(1)中第一段我理解為“先撤消基本銀行存款賬戶,再撤消其它銀行存款賬戶,而第二段規定“先撤消一般、專用、臨時銀行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銀行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銀行存款賬戶的撤消”。這兩種說法是否有矛盾?
答:該頁第一段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第五十條的規定而編寫,第二段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5年1月19日發布)第三十三條而編寫。由于這兩個規章都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應當以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
(8)問:考試大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國務院2001 年6月15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306 號),但是該《實施細則》2002年又作過修訂,請問以何為標準?
答:考試大綱涉及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是發布日期,修訂之后應當以修訂為準。教材中涉及的內容是以2002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為準。
(9)問:考試大綱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04年12月8日發布的,在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是否需要參考?
答:考試大綱所涉及的參考法規均為截至2006年12月31日發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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