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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出版后,我們收到了考生對部分科目教材提出的問題。目前,我們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類整理,具體解答如下。
一、經濟法
1. 問:教材第26頁,第二章第一節“物權的分類”(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關于“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的描述,是否與第42頁第三節“物權法”第117條,“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的規定有矛盾?以哪個為準?
答:兩者沒有矛盾,在實際生活中,用益物權均在不動產上設立,但國家法律允許用益物權在動產上設立。在處理時按照“物權法”第117條處理。
2. 問:教材第34頁第二章,關于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的內容與“物權法”第35條的規定不一致,應當如何理解?
答:教材第34頁第3點的敘述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第35條的闡述,內容涉及兩種請求權的注意問題,另外闡述了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的區別。其中就此兩種請求權的注意問題中,適當延伸了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在實際應用中的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不以過錯為要件,妨礙人的行為具有不法性。但是在該點第一段中將兩種請求權共有的特點表述為排除妨礙請求權的特點,有必要由原來的“權利人在請求排除妨礙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改為“權利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3.教材更正
(1)教材第九章,“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中,第317頁最后一行,“后履行抗辯權”應改為“先履行抗辯權”。
(2)教材第452頁,關于“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標題應改為“票據權利的行使和票據保全”。
二、稅法
1.教材更正
(1)教材第13頁,倒數第8行,“大致分為5類”應改為“大致分為6類”。
(2)教材第28頁,刪除第(14)條內容;將“(15)”、“(16)”改為“(14)”、“(15)”。
(3)教材第65頁,關于“(2)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稅規定”,其中①應改為“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出口企業銷售這些產品,可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教材第121頁,第18行,“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應改為“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5)教材第132頁,倒數第9行,在(二)中增加“金融保險業”,即“(二)服務業、金融保險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將“(三)關于金融保險業的相關說明這一段內容刪除;將”(四)“改為”(三)“。
(6)教材第215頁,倒數第9行,應刪除(七)第二行的“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
(7)教材第338頁,刪除(十一)條的內容;將“(十二)”、“(十三)”、“(十四)”改為“(十一)”、“(十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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