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期限屆滿
2、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合營企業可以延長合營期限。
【例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發生的下列事項中,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有(2006年)。
A、減少注冊資本
B、合營一方向他方轉讓部分出資額
C、延長合營期限
D、在國際市場上購買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
【答案】ABC
解析:(1)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3)合營企業約定合營期限,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六、合營企業的清算(P192)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七、法律適用
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的,經合營各方協商,共同決定在中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在其他國家仲裁(P186)。
提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例題1】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各方因企業經營管理事項發生糾紛。下列有關處理該糾紛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7年)
A、由董事會協商解決
B、由合營各方共同決定在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
C、由合營各方共同決定在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仲裁機構仲裁
D、由董事會對糾紛解決方案作出決議,且該決議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2/3以上表決通過
答案:D
解析:合營各方發生糾紛,先由董事會協商解決,如董事會解決不了的,可經合營各方協商,共同決定在中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在其他國仲裁。
【例題2】甲公司為依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為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下列有關甲、乙兩公司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而乙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
B、甲公司的股東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而乙公司的股東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C、甲公司成立時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時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沒有最低限額
D、甲公司對修改公司章程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乙公司對修改公司章程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區別。以上四項的表述均符合規定。
《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關系
1、設立時是否需要審批
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需要審批,只有特定公司需要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需要審批。
2、注冊資本與出資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的當天實收資本可以為0;有限責任公司在取得營業執照的當天,全體股東的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合營企業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中外雙方都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3、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不設股東會。
4、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指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5、經營期限不同
《公司法》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應當訂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不訂明合營期限,但某些特殊行業必須訂明合營期限。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一、合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比較(P193)
相同點:
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2、出資期限
3、出資轉讓
不同點:
1、組織形式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取決于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投資回收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3、收益分配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中外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將凈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可以采取凈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者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4、經營期限
(1)合營企業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2)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必須在合同中訂明。
5、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同
(1)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6、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
合作企業董事的任期為3年
7、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不同
(1)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業的解散;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作企業的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⑤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例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發生的下列事項中,應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的有(2004年)。
A、企業章程的修改
B、資產抵押
C、注冊資本的增減
D、企業的合并
【答案】ABCD
二、合作企業的合同和章程(P196)
1、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自審查批準機關頒發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2、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三、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P169)
1、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3)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4)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5)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2、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審批(2008新增)
合作企業申請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以下材料:(1)合作企業申請函,具體說明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副本)及復印件;(3)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的復印件;(4)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合作企業驗資報告;(5)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關于本期外商先行回收投資方案的決議、合作企業擬進行回收投資當期經依法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合作企業到期
債務說明、合作企業及外國合作者債務承諾函等。
財政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請的合作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財政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合作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單選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