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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設立 |
出資期限 |
1. 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注冊資本跟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一樣,也是全體股東的認繳之和,即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注意:有限責任公司有講到最低出資額不得低于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講到,是因為這個注冊資本最低是500萬。 | ||||||||||||||
2. 募集設立: 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部份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認購的比例不能低于35%,要≥35%,其余部份對社會公眾公開募集。 注意:募集設立不允許分期出資,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因為募集設立在營業執照取得的當天,注冊資金是全部到位的,只有全部倒位了,才召開創立大會(相當于第一次股東大會),才申請,登記公司。 召開條件:需要代表股份總額半數以上出席才可以。 備注:大股東叫發起人,小股東叫認股人。 | ||||||||||||||||
抽回資本 |
投資人(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但下列三項可以抽回出資額: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 |||||||||||||||
股東的知情權 |
股東有權查閱什么東西: 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 |||||||||||||||
發起人的義務 |
1.發起人未按照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意:不包括小的認股人。 2.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份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不包括認股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有限責任公司出現這種情況時,是由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 |||||||||||||||
組織機構 |
股東大會(結合有限公司的) |
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章程規定人數5-19人)。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1/3)。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不是看人數,是看表決權)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1個監事不行) | |||||||||||||
2.會議通知 |
(1)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是提前15日,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備注:有限責任公司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15天。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 | |||||||||||||||
3.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
4.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 ||||||||||||||||
5.股東大會的決議 |
(1)一般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小股東一般不出席會議)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4條+1條)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 |||||||||||||||
6.累積投票制 |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 |||||||||||||||
7.會議記錄 |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備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太多了,所以由主持人簽名。有限責任公司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因為人少,來了的都簽名。 | |||||||||||||||
董事會 |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5-19人,董事會成員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沒有也行。 備注: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 |||||||||||||||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設不設都可以。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不履行的按下面順序: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 ||||||||||||||||
4.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于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備注: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別,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開1次。 | ||||||||||||||||
5.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一個監督不行)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與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基本相同。 | ||||||||||||||||
6.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 ||||||||||||||||
7.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不是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 ||||||||||||||||
8.董事會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受權范圍。 | ||||||||||||||||
9.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 ||||||||||||||||
10.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計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 ||||||||||||||||
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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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
1.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不是全部)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
2.獨立董事制度 |
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1%以上--------前10名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5%以上------前5名 ④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離職3年可以,離職3個月不行) 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 |||||||||||||||
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
董事會秘書屬于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注意:董事長秘書不能兼監事。 | |||||||||||||||
4.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
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1.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度即可舉行。 2.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3.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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