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houw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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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還比如:票據說中講承兌不得附條件。
(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行為。
2.所附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條件必須合法。
3.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延緩條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效力卻處于一種停止狀態。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了解)
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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