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 破產法基本理論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對破產原因的規定(2012新增)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提示: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1: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解釋2:資不抵債的認定是指: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2.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需考慮資不抵債問題,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提示: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是指只要債務人的一個債權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未得到清償,其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
(一)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1.債務人提出申請。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4.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5.企業的職工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2/3以上多數同意。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依破產企業的工商登記情況確定。
提示: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
提示:(1)由于企業在破產后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安置職工,所以要求提交的“職工安置預案”實際應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2)債務人為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穩定因素評估及主要應對措施等。(3)債務人為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勞動關系解除后依法應對職工的補償方案,但并不要求企業解決安置資金等問題。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
1.《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提示: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2.《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提示: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3.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4.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受理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提示:債務人拒不提交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
6.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采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后,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