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一)訴訟時效特點
1.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如時效期間的長度、適用條件、適用范圍等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權法》中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2.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有如下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提示:具體除斥期間如:《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是除斥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除斥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1年)
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B.除斥期間為可變期間
C.撤銷權可適用除斥期間
D.如果當事人未主張除斥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A錯誤。(2)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B錯誤;(3)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均應主動審查;D錯誤。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解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與其他訴訟時效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
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
提示: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8.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例題·單選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2006年)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選項D:“寄存的”商品丟失為1年,“運輸的”商品丟失為2年。
【例題·單選題】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2007年)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
【例題·單選題】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例題·單選題】甲將行李寄存于火車站寄存處,提取時被告知該行李丟失。甲要求寄存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 )。(2009年原制度)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2010年)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表述錯誤,當選。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2.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3.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
【例題·單選題】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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