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學習注重理解掌握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重點法條及債權法基本理論制度。考試各種題型均可出現,是重點章節,自2000年以來,在主觀題中,至少有一個題目涉及《合同法》的內容。預計2013年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節 合同的基本理論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2.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對此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提示: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例題·多選題】下列協議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 )。
A.監護協議
B.政府采購協議
C.專利轉讓協議
D.股權轉讓協議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在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于該合同的具體規定。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提示:我國法律上的實踐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貸合同、保管合同等。
三、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1)主體的相對性;(2)內容的相對性;(3)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多式聯運分包人與承運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的承運人與總的承運人共同向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
提示:建設工程合同: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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