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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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權的常見分類
【解釋1】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解釋2】地役權:指不動產權利人,為了自己利用不動產的方便或者不動產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解釋3】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解釋4】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解釋5】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用益物權VS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 ||
定義 | 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權。 | 為擔保債權實現,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 |
區別 | 目的 | 追求使用價值 | 追求交換價值 |
性質 | 除地役權外,為主權利 | 從權利 | |
期間 | 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 |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 |
占有的地位 | 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 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 |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標的價值形態如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標的物毀損、滅失、被征用,可以從保險金、賠償金中行使優先受償權) |
(二)抵押權VS質權VS留置權
抵押權 | 質權 | 留置權 | |
是否移轉占有 | 不移轉占有 | 移轉占有 | 移轉占有 |
標的 | 動產或不動產 | 動產或權利 | 動產 |
設立方式 | 約定 | 約定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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