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
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
2.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合資企業成立批準日期為3個月;
4.合作企業批準為90日;
5.證交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6.90日內債權人申請償還或要求提供擔保;
7.破產條件中,債權人申報為3個月;
8.證監會應在3個月核準發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為3個月;(開放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該基金方可成立;封閉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10.證券承銷期最長為90日;
11.公司債券交易所3個月內安排上市;
12.基金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
13.基金組合投資3個月公告;
14.票據再追索權為3個月。
1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17.企業應當于每一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年檢制度)
18.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兩年)
4個月:
1.股份公司年度報告應在年終后4個月內報告
6個月:
1.合資企業一次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交清;
2.外方以收購方式出資的,對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擔保合同中6個月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結束6個月后可轉股;
6.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為6個月;
7.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8.為發行股票出具文書的機構、人員在承銷期內至期滿后6個月內不準買賣該股票;
9.證交所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從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請求付款權喪失;票據追索權6個月喪失。
1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2.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3.合營企業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當在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14.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1年:
1.外方收購方式出資的,收購資金1年內交清;
2.破產終結后1年又發現破產財產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發行應與遷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債券要上市其期限為1年以上;
5.下列訴訟時效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6.工資儲備基金累計達到本企業1年工資總額的,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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