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
1.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3.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授權方式。
4.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000年單選題)
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解釋2】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考生應準確區分無權代理與代理權濫用(有代理權但濫用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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