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義務
1.《合同法》的規定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2011年多選題)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2.司法解釋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維修義務與風險承擔
1.《合同法》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司法解釋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
1.《合同法》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司法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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