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
合并
1.吸收合并的類型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債權債務),被吸收公司獲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通過“清算程序”依據各自的股權獲得現金分配。
(2)以股權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權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債權債務),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通過“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權,從而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
(3)以現金購買股權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持有的全部股權,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隨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由吸收公司承繼。
(4)以股權購買股權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權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權,被吸收公司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隨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由吸收公司承繼。
2.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
法定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法》規定的法定合并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
(1)被消滅公司的債務轉移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債務。
(2)被消滅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滅,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
(3)合并是公司行為,只要股東(大)會依法通過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個股東的意見。
3.法定合并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并決議
(4)通知債權人
(5)依法進行登記
4.合并各方債權債務的承接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繼。
(2)司法解釋
①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②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并企業的,法院應根據企業合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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