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首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持續經營時間3年以上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
(2)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達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2010年案例分析題)
2.最近3年穩定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人員獨立
(1)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2)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4.業務獨立
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5.持續盈利能力
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2)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審計報告
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7.財務指標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8.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財務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披露的財務資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3)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10.募集資金用途
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11.法定障礙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2)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3)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4)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2012年單選題)
(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5.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7.發行人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8.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發行人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9.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11.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12.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3.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1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15.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16.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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