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
第一節 匯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支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的出票行為有6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谥鄙衔从涊d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
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有該記載,則支票不得轉讓。(任意記載事項)
(4)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用途(償還貨款)”,但該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記載無效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支票無效)。
2.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該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的責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未進行任何票據行為,并非票據債務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足夠支付支票金額的,則付款人應當足額付款;否則,付款人應當拒絕付款。
【解釋】支票的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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