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圍
(1)國有獨資企業: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公司: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2.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1)監事會
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
(2)董事會
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
3.對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對管理者的經營業績考核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和分類指標。
(2)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總資產周轉率)和分類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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